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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标注有什么规定?一.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得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这是法律对生产者规定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