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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2005—06—2006—09在延大附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10名、家属50名、精神科工作过的15名护士。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患者(1)符合CCMD-2-R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2)住院治疗期间,恢复了自知力,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初中以上文化,能清楚描述自己的主观感受,愿意接受调查者;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属:与患者共同生活2个月以上,初中以上文化,愿接受调查者。护士:在精神病房工作两年以上者,愿意接受调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