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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楼市的寒冰彻底融化,当政府以及房地产商都在为2009年楼市的火热欢欣雀跃之时,让人不寒而栗的建筑质量事故却频频发生,“壁炉门”、“楼脆脆”、“楼歪歪”等名词爆火,这些建筑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在其背后引发人们的深思……
楼市:对于近一段时间出现的一系列有关房屋质量问题的事件有何评论?您认为最近的几次大型建筑事故,是开发商道德水准差异导致的偶然事件,还是监管缺失、体制弊端的必然现象?
徐怡芳:
现代建筑业无论是开发建设还是监管勘察,都应首先把行业自身的内在规律放在首要位置去敬重和遵循。尤其在快速建设的实践中,更应该对建筑所特有的科学性和行业规范加以重视,不能因为速度而忽略了建筑安全。简单将这类触及基本建筑常识缺失性的安全事件的产生归结于“制度”,是对当事人自身责任的推脱,也是我们对自身社会基本责任的推脱。假如,全社会对建筑更多地只关注于其外表的形态和华美,这类不该发生的建筑安全事件就还有可能换着方式继续发生。当务之急是普及对建筑的科学认知,加强基本准入和准出的行业监管力度,在短时经济效益同建筑长远安全发生冲突时,全社会方方面面的认知都能建立起对安全第一的科学共识。
孙克放:
最近一项消费者居住满意度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住宅存在五大强烈反应:工程质量问题、小区配套不全、设计不合理、停车环境以及周边环境差,其中,工程质量问题首当其冲。客观地说,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住宅施工质量及合格率显著提高。但现实中,为什么建筑质量问题依然频频发生,最致命的原因是压缩施工周期。开发商为了早交给业主房子收回利益而压缩施工周期,施工方为了早完工而少付工钱,都会加快工程或减少工序,从而造成建筑质量下降。
秦兵:
近期出现的种种建筑事故,只是中国建筑质量问题的冰山一角,我认为这种结果是开发商、金融机构、监理机构以及政府监管的共同责任,是一种必然现象。具体到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期房预售制度、赔偿制度,这三个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中国的建筑质量没有一个严格的民间监管体系,监管人和受害人主体不统一;预售制度违背了一个经济法则:所有的物品买卖过程,都应当是见到货再付款,但是在中国买这么大宗的商品,却是先付款再拿货,生产者还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拿到钱以后还不把房盖好。
刘新虎:
就事件来说具有偶然性,但也应该看到其中蕴涵着一定的必然性。由于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无论建筑企业还是监理企业、开发企业乃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都是在逐步成长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施工技术人员良莠不齐、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相差悬殊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出现上述事故无论从哪家企业的角度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规模化和精细化之间的矛盾是房地产行业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要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楼市: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某个项目出现了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消费者需要树立哪些基本的维权意识?类似纳帕溪谷的“壁炉门”事件,开发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有法可依吗?开发商如何改进提高建筑质量?
秦兵:
消费者买房时首先要签订一个细致性合同,其次通过集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保证诉讼的可持续性。消费者要树立维权的基本意识,不能漠视自己的权利,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指导维权方向;采取集团诉讼方式维权过程中,由于涉及维权的人很多,人与人之间可能互相搭便车,要建立反搭便车机制;最后,要严惩叛变者,让叛变者承担巨大的叛变成本。类似“壁炉门”事件,虽然我们认为开发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往往最后通过运作,强势很快就逍遥法外了,而弱势又不愿意组织起来。该事件涉及到包括民法、刑法、合同法、物权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都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刘新虎: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项目,首先应该做到保全证据,对损害范围和程度进行拍照、录像甚至鉴证,尽快与开发商进行反映和沟通。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建设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最终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就“壁炉门”事件来说,我认为开发商应该没有主观故意指使施工单位改变原有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从正常的管理流程来看,开发商和施工企业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该明确界定了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为施工企业,开发商不应该有刑事责任问题,但是作为最终交付房屋的责任人,经济责任是必须负的。
徐怡芳:
建筑安全事故单靠消费者的维权是无力杜绝的,它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建立合理认知、协同努力,同时,也需要消费者自己有能力运用商业手段应对不合理的建筑商品房购买环节以及建筑质量无保障的问题。所谓“有能力”是指,消费者有力量对不良建筑说不。我们是否想过,这些现象是谁造就的?仅仅是企图牟利的建设商?难道没有我们自己在这个逐利忘义的淘金链中推波助澜吗?最直接也最具体的方式就是尊重建筑科学、敬畏技术常识,给建筑体内部的安全因素多些关注、投入与合理推动。尽快健全相关的社会共识,不再给予任何无视以及无知得以获利的机会,从社会观念、社会道德到社会法规,使其忽视建筑安全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可牟利。
孙克放:
提高质量是住宅建设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始终严把设计和施工这两个大环节,在项目的全过程中进行追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住宅施工质量是否能达到高水平,主要反映在克服质量通病和提高生产效率两个方面,传统的单纯靠体力和基本工法去提高质量,已明显暴露出施工中难以克服的缺陷。总结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施工经验,我认为须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提高:加强施工工艺的配套水平;加强施工材料的把关优化;加强机械化程度,达到量质稳定均好;加强施工过程的全程管理,大力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
楼市:建筑质量事故频发,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预售制度、企业资金链、政府层面的监管体系等等的质疑,在整个建筑产业链条中,有哪些部门、环节、因素跟建筑质量息息相关?发达国家对建筑质量的保证体系,有哪些先进经验可以借鉴?
秦兵:
在整个建筑产业链条中,质量监理、金融监管、政府监管等部门都跟建筑质量息息相关。质量事故出现后,法院对受害消费者的态度也和建筑质量息息相关。以美国为例,美国有房屋质量保险,企业、建筑师、设计师、监理师都有保险。美国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只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如果勘察方、设计方或施工方不能证明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那就是企业的责任。此外,美国有对人身侵权的高额赔偿制度,对经营者有严格的责任确定,若是有房屋质量事故,动辄就是几百万美元的赔偿。这些制度都是我们应该借 鉴的地方。因此,中国要建立质量保险制度,要确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应相对考虑购房人的举证能力。
徐怡芳:
建筑质量不仅仅同建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相关,同时也紧密联系于建筑使用链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造成建筑的安全危机。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最重要的是对建筑的尊重与谨慎。具体到建筑监管机制上,是强调建筑从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水准。不少国家的建筑企业单靠雄厚的资本无以赢得行业准入,他们对于有技术、有资金的建筑企业在进入建筑行业时有严格的控制与审验,值得我们借鉴。而我国目前靠资金就可以随时轻松地进入房地产开发与建设行业的现状,不利于行业健康,必然会妨碍建筑安全的底线保护。
刘新虎:
这类事件的发生,有以下几点原因:选择施工单位时把关不严,施工企业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和监督体系;监理单位施工监理不到位,监理制度执行比较混乱;开发企业工程部门现场监管缺失,自身管理能力和制度出了问题。发达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经济发展,无论从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比较成熟,开发、设计、监理及施工企业经过有序、规范的市场竞争,事故率会大大降低。同时,发达国家实行严格的契约经济,行业分工细致,责任划分明确,且成熟的法律环境也从侧面保证了施工的平稳运行,即使有事故出现,也会根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条款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
孙克放:
造成建筑质量通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层层外包中出现的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解决之道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目前,建筑行业工程保险的总体普及程度仍然很低,发展显得十分不均衡,承保的业务大多集巾在一些大型项目,而大量的中小型项目的投保比例很低,因此,经营风险较为集中,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大。在这方面,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贷款人通常都要求业主提供关于项目保险投保的细则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未提供这些保险的将不予以融资支持。
楼市:您认为应该如何保证房屋质量,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素用来做基本的购买判断?有哪些建议?
刘新虎:
房地产开发本身就是一个起步晚、涉及部门多、环节烦琐的行业,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甚至装修出现问题,都最终归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依赖于各部门的共同进步和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对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规避质量风险的几点建议是:选择品牌开发商,其较好的内部管理体系,无论质量保证还是后期纠纷处理都更为人性化;选择品牌施工企业,有效规避小企业“一锤子买卖”的道德风险,盲目施工和偷工减料的概率会很小;注意合理的交房周期和施工周期,过于紧凑的施工周期如果没有合理的技术保障,就会出现养护不到位,甚至偷工减料的现象发生。
徐怡芳:
个人建议消费者购房时,看开发与建设商的专业资质;看其管理团队是否有雄厚的专业技术背景;看其开发团队是否有各环节的专业顾问;看其合作的设计团队、施工团队的收入是否合理,过低的设计费和建设费投入都会最终伤及使用者;尽力克制自己不被开发商的销售团队营造的所谓“温馨”氛围所忽悠,避免不小心错将自己的梦想去理想化准备购买的楼盘;注意开发建设商对于其建筑研究和建筑部品的投入;多咨询专业人士;从自己的生活方式出发,选择适宜的居住建筑。
秦兵:
对于建筑质量问题要提出一个概念:轻监管,重赔偿。中国目前是有标准,没赔偿,这是制度最大的缺陷。此外,民事赔偿制度必须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价值,不能动不动赔几万块钱就完事了。就目前来说,基本上消费者自己是没有能力判断房屋质量问题的,只能通过签署细节的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避免房屋质量事故再次发生,对于已建楼房,只能通过业主集资来为自己的房屋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对于未建楼房,消费者需要通过签署细节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呼吁政府加强监管。
孙克放:
大力推广住宅产业是提高住宅质量的有效途径,建设部1999年4月发布“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活动。建成后的示范工程在各地都受到普遍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了我国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带动了地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不断提高住宅建造质量,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楼市:对于近一段时间出现的一系列有关房屋质量问题的事件有何评论?您认为最近的几次大型建筑事故,是开发商道德水准差异导致的偶然事件,还是监管缺失、体制弊端的必然现象?
徐怡芳:
现代建筑业无论是开发建设还是监管勘察,都应首先把行业自身的内在规律放在首要位置去敬重和遵循。尤其在快速建设的实践中,更应该对建筑所特有的科学性和行业规范加以重视,不能因为速度而忽略了建筑安全。简单将这类触及基本建筑常识缺失性的安全事件的产生归结于“制度”,是对当事人自身责任的推脱,也是我们对自身社会基本责任的推脱。假如,全社会对建筑更多地只关注于其外表的形态和华美,这类不该发生的建筑安全事件就还有可能换着方式继续发生。当务之急是普及对建筑的科学认知,加强基本准入和准出的行业监管力度,在短时经济效益同建筑长远安全发生冲突时,全社会方方面面的认知都能建立起对安全第一的科学共识。
孙克放:
最近一项消费者居住满意度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住宅存在五大强烈反应:工程质量问题、小区配套不全、设计不合理、停车环境以及周边环境差,其中,工程质量问题首当其冲。客观地说,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住宅施工质量及合格率显著提高。但现实中,为什么建筑质量问题依然频频发生,最致命的原因是压缩施工周期。开发商为了早交给业主房子收回利益而压缩施工周期,施工方为了早完工而少付工钱,都会加快工程或减少工序,从而造成建筑质量下降。
秦兵:
近期出现的种种建筑事故,只是中国建筑质量问题的冰山一角,我认为这种结果是开发商、金融机构、监理机构以及政府监管的共同责任,是一种必然现象。具体到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期房预售制度、赔偿制度,这三个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中国的建筑质量没有一个严格的民间监管体系,监管人和受害人主体不统一;预售制度违背了一个经济法则:所有的物品买卖过程,都应当是见到货再付款,但是在中国买这么大宗的商品,却是先付款再拿货,生产者还有足够的利益驱动,拿到钱以后还不把房盖好。
刘新虎:
就事件来说具有偶然性,但也应该看到其中蕴涵着一定的必然性。由于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无论建筑企业还是监理企业、开发企业乃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都是在逐步成长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施工技术人员良莠不齐、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相差悬殊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出现上述事故无论从哪家企业的角度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规模化和精细化之间的矛盾是房地产行业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要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楼市: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某个项目出现了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消费者需要树立哪些基本的维权意识?类似纳帕溪谷的“壁炉门”事件,开发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有法可依吗?开发商如何改进提高建筑质量?
秦兵:
消费者买房时首先要签订一个细致性合同,其次通过集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保证诉讼的可持续性。消费者要树立维权的基本意识,不能漠视自己的权利,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指导维权方向;采取集团诉讼方式维权过程中,由于涉及维权的人很多,人与人之间可能互相搭便车,要建立反搭便车机制;最后,要严惩叛变者,让叛变者承担巨大的叛变成本。类似“壁炉门”事件,虽然我们认为开发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往往最后通过运作,强势很快就逍遥法外了,而弱势又不愿意组织起来。该事件涉及到包括民法、刑法、合同法、物权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都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刘新虎: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项目,首先应该做到保全证据,对损害范围和程度进行拍照、录像甚至鉴证,尽快与开发商进行反映和沟通。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建设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最终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就“壁炉门”事件来说,我认为开发商应该没有主观故意指使施工单位改变原有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从正常的管理流程来看,开发商和施工企业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该明确界定了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为施工企业,开发商不应该有刑事责任问题,但是作为最终交付房屋的责任人,经济责任是必须负的。
徐怡芳:
建筑安全事故单靠消费者的维权是无力杜绝的,它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建立合理认知、协同努力,同时,也需要消费者自己有能力运用商业手段应对不合理的建筑商品房购买环节以及建筑质量无保障的问题。所谓“有能力”是指,消费者有力量对不良建筑说不。我们是否想过,这些现象是谁造就的?仅仅是企图牟利的建设商?难道没有我们自己在这个逐利忘义的淘金链中推波助澜吗?最直接也最具体的方式就是尊重建筑科学、敬畏技术常识,给建筑体内部的安全因素多些关注、投入与合理推动。尽快健全相关的社会共识,不再给予任何无视以及无知得以获利的机会,从社会观念、社会道德到社会法规,使其忽视建筑安全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可牟利。
孙克放:
提高质量是住宅建设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始终严把设计和施工这两个大环节,在项目的全过程中进行追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住宅施工质量是否能达到高水平,主要反映在克服质量通病和提高生产效率两个方面,传统的单纯靠体力和基本工法去提高质量,已明显暴露出施工中难以克服的缺陷。总结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施工经验,我认为须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提高:加强施工工艺的配套水平;加强施工材料的把关优化;加强机械化程度,达到量质稳定均好;加强施工过程的全程管理,大力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
楼市:建筑质量事故频发,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预售制度、企业资金链、政府层面的监管体系等等的质疑,在整个建筑产业链条中,有哪些部门、环节、因素跟建筑质量息息相关?发达国家对建筑质量的保证体系,有哪些先进经验可以借鉴?
秦兵:
在整个建筑产业链条中,质量监理、金融监管、政府监管等部门都跟建筑质量息息相关。质量事故出现后,法院对受害消费者的态度也和建筑质量息息相关。以美国为例,美国有房屋质量保险,企业、建筑师、设计师、监理师都有保险。美国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只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如果勘察方、设计方或施工方不能证明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那就是企业的责任。此外,美国有对人身侵权的高额赔偿制度,对经营者有严格的责任确定,若是有房屋质量事故,动辄就是几百万美元的赔偿。这些制度都是我们应该借 鉴的地方。因此,中国要建立质量保险制度,要确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应相对考虑购房人的举证能力。
徐怡芳:
建筑质量不仅仅同建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相关,同时也紧密联系于建筑使用链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造成建筑的安全危机。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最重要的是对建筑的尊重与谨慎。具体到建筑监管机制上,是强调建筑从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水准。不少国家的建筑企业单靠雄厚的资本无以赢得行业准入,他们对于有技术、有资金的建筑企业在进入建筑行业时有严格的控制与审验,值得我们借鉴。而我国目前靠资金就可以随时轻松地进入房地产开发与建设行业的现状,不利于行业健康,必然会妨碍建筑安全的底线保护。
刘新虎:
这类事件的发生,有以下几点原因:选择施工单位时把关不严,施工企业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和监督体系;监理单位施工监理不到位,监理制度执行比较混乱;开发企业工程部门现场监管缺失,自身管理能力和制度出了问题。发达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经济发展,无论从政府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比较成熟,开发、设计、监理及施工企业经过有序、规范的市场竞争,事故率会大大降低。同时,发达国家实行严格的契约经济,行业分工细致,责任划分明确,且成熟的法律环境也从侧面保证了施工的平稳运行,即使有事故出现,也会根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条款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
孙克放:
造成建筑质量通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层层外包中出现的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解决之道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目前,建筑行业工程保险的总体普及程度仍然很低,发展显得十分不均衡,承保的业务大多集巾在一些大型项目,而大量的中小型项目的投保比例很低,因此,经营风险较为集中,经营的不确定性较大。在这方面,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贷款人通常都要求业主提供关于项目保险投保的细则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未提供这些保险的将不予以融资支持。
楼市:您认为应该如何保证房屋质量,避免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素用来做基本的购买判断?有哪些建议?
刘新虎:
房地产开发本身就是一个起步晚、涉及部门多、环节烦琐的行业,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甚至装修出现问题,都最终归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依赖于各部门的共同进步和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对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规避质量风险的几点建议是:选择品牌开发商,其较好的内部管理体系,无论质量保证还是后期纠纷处理都更为人性化;选择品牌施工企业,有效规避小企业“一锤子买卖”的道德风险,盲目施工和偷工减料的概率会很小;注意合理的交房周期和施工周期,过于紧凑的施工周期如果没有合理的技术保障,就会出现养护不到位,甚至偷工减料的现象发生。
徐怡芳:
个人建议消费者购房时,看开发与建设商的专业资质;看其管理团队是否有雄厚的专业技术背景;看其开发团队是否有各环节的专业顾问;看其合作的设计团队、施工团队的收入是否合理,过低的设计费和建设费投入都会最终伤及使用者;尽力克制自己不被开发商的销售团队营造的所谓“温馨”氛围所忽悠,避免不小心错将自己的梦想去理想化准备购买的楼盘;注意开发建设商对于其建筑研究和建筑部品的投入;多咨询专业人士;从自己的生活方式出发,选择适宜的居住建筑。
秦兵:
对于建筑质量问题要提出一个概念:轻监管,重赔偿。中国目前是有标准,没赔偿,这是制度最大的缺陷。此外,民事赔偿制度必须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价值,不能动不动赔几万块钱就完事了。就目前来说,基本上消费者自己是没有能力判断房屋质量问题的,只能通过签署细节的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避免房屋质量事故再次发生,对于已建楼房,只能通过业主集资来为自己的房屋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对于未建楼房,消费者需要通过签署细节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呼吁政府加强监管。
孙克放:
大力推广住宅产业是提高住宅质量的有效途径,建设部1999年4月发布“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活动。建成后的示范工程在各地都受到普遍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了我国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带动了地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不断提高住宅建造质量,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