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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已经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讨论,也提出了许多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但这些对策大都从规范侦查程序的角度出发,而我国在“侦押一体化”的制度之下,侦查程序缺乏监督和约束,这些对策大都是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式。笔者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在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刑讯逼供”的查证,以期从根源上根除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