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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小股东是公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权利保护一直是公司法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现状的分析,提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建议,旨在中小股东能够得以维权,实现公平正义之价值。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中小股东占有公司股份数量较少,难以对公司形成强有力的控制,无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造成重大影响。中小股东的权益与公司大股东并没有不同,基于其股东地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来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的权益。因此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容忽视,其权利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是公司生存发展与资本流通的需要。就公司的组成而言,吸引越多的股东购买其股份,公司的资本实力也就越牢靠,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也就越雄厚。如果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能够变得实际而且有效,就能够激发人们购买公司股份的积极性,这不仅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对于资本市场的资本流通也是有益无害的。
其次,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是法之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一方面是体现了平等原则的内涵要求。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是受到平等保护的,既是实质上的也是形式上的平等。此外,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还体现了诚信原则的价值追求,市场经济下,逐利作为优先目标不可避免,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公司只有遵循诚信义务,才能够确保公司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平衡,只有基于诚信原则,才能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二、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现状
新公司法的修订并没有过多的涉及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现阶段对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仍是基于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其中有代表性的几项规定来分析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实践中公司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来源之一。由于公司内部实行资本多数决,这意味着涉及到公司事务的表决时,并不是按照股东人数一人一票的原则来进行,而是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来决定表决权,换言之,持有公司股本数量越多的股东,其表决权也就越大,在涉及到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时,中小股东往往有心无力,造成了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打压的局面。除此之外,资本多数决原则还容易导致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决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该表决权可以集中行使。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使得代表中小股东意志的人能够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是否采取累积投票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来决定的,这也就导致了累积投票制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实施。
(三)股东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在第33条和第9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能够对公司的各种文件进行查阅,了解公司运营的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但是新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健全。大股东往往掌握着公司的绝对话语权,在涉及到公司重大事务时,信息未必能够流通到中小股东手里,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的维权变得困难。
三、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
基于上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完善,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来改善,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来对应:
(一)完善累积投票制来对抗资本多数绝原则
首先,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调整为强制实施,即在涉及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时要当然的按照累积投票制来选举,避免公司大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上否认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让真正代表中小股东权利的人进入到公司决策之中,为中小股东谋利益;其次,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类型之中,让累积投票制作为中小股东维权的攻防兼备的武器。
(二)完善股东知情权来对抗股东霸权
知情权对于股东至关重要,尤其是中小股东。我国公司法应该具体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即哪些信息应该披露,哪些信息不允许股东进行查阅要做一个详尽的规定,让中小股东了解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同时,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尽可能最大程度的,让公司运行得以阳光化、透明化,对于涉及公司秘密或者不方便公开查阅的,视该信息与中小股东利益关联程度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
(三)完善法律救济来对抗股东权利滥用
股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那么也应该遵循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针对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而言的。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诸如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等限制股东滥用权利,同时还应该增加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让权利与义务真正的统一起来。
综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事关于公司的顺畅运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显得至关重。
只有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入手,通过具体制度来对中小股东进行权利保障,才能够权衡公司利益,彰显公平之正义。
参考文献:
[1]郭娟.“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2.[2]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陈曼.“论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
作者简介:
于涛,男,(1990,01-今),山东莱芜人,辽宁大学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中小股东占有公司股份数量较少,难以对公司形成强有力的控制,无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造成重大影响。中小股东的权益与公司大股东并没有不同,基于其股东地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来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的权益。因此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容忽视,其权利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是公司生存发展与资本流通的需要。就公司的组成而言,吸引越多的股东购买其股份,公司的资本实力也就越牢靠,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也就越雄厚。如果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能够变得实际而且有效,就能够激发人们购买公司股份的积极性,这不仅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对于资本市场的资本流通也是有益无害的。
其次,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是法之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一方面是体现了平等原则的内涵要求。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是受到平等保护的,既是实质上的也是形式上的平等。此外,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还体现了诚信原则的价值追求,市场经济下,逐利作为优先目标不可避免,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公司只有遵循诚信义务,才能够确保公司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平衡,只有基于诚信原则,才能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二、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现状
新公司法的修订并没有过多的涉及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现阶段对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仍是基于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其中有代表性的几项规定来分析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实践中公司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来源之一。由于公司内部实行资本多数决,这意味着涉及到公司事务的表决时,并不是按照股东人数一人一票的原则来进行,而是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来决定表决权,换言之,持有公司股本数量越多的股东,其表决权也就越大,在涉及到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时,中小股东往往有心无力,造成了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打压的局面。除此之外,资本多数决原则还容易导致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决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该表决权可以集中行使。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使得代表中小股东意志的人能够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是否采取累积投票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来决定的,这也就导致了累积投票制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实施。
(三)股东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在第33条和第9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能够对公司的各种文件进行查阅,了解公司运营的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但是新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健全。大股东往往掌握着公司的绝对话语权,在涉及到公司重大事务时,信息未必能够流通到中小股东手里,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的维权变得困难。
三、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
基于上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完善,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来改善,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来对应:
(一)完善累积投票制来对抗资本多数绝原则
首先,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调整为强制实施,即在涉及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时要当然的按照累积投票制来选举,避免公司大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上否认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让真正代表中小股东权利的人进入到公司决策之中,为中小股东谋利益;其次,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类型之中,让累积投票制作为中小股东维权的攻防兼备的武器。
(二)完善股东知情权来对抗股东霸权
知情权对于股东至关重要,尤其是中小股东。我国公司法应该具体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即哪些信息应该披露,哪些信息不允许股东进行查阅要做一个详尽的规定,让中小股东了解信息披露的具体范围。同时,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尽可能最大程度的,让公司运行得以阳光化、透明化,对于涉及公司秘密或者不方便公开查阅的,视该信息与中小股东利益关联程度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
(三)完善法律救济来对抗股东权利滥用
股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那么也应该遵循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针对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而言的。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诸如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等限制股东滥用权利,同时还应该增加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让权利与义务真正的统一起来。
综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事关于公司的顺畅运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显得至关重。
只有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入手,通过具体制度来对中小股东进行权利保障,才能够权衡公司利益,彰显公平之正义。
参考文献:
[1]郭娟.“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2.[2]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陈曼.“论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
作者简介:
于涛,男,(1990,01-今),山东莱芜人,辽宁大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