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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人口走失、失踪包括:幼童走失、失踪,青少年走失、失踪,成年人走失、失踪,智障(痴呆)人士走失、失踪等。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详细了解走失人口的年龄、衣着、体貌特征,怀疑的去向,可能的走失原因等。报警人有微信、微博的,要第一时间请其发送走失人口的最新照片,通过工作微信群或指挥中心传发给各辖区民警,使其了解、掌握情况。报警人情绪较为激动的,应先安抚其情绪,待报警人冷静后再进行询问。
2.接到报警后,边了解警情边迅速到达现场。询问时,民警应第一时间向报警人了解以下情况:
(1)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走失或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2)走失或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微博和微信账号等。
(3)走失或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4)走失或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5)走失或失踪前的言行、穿着、随身物品。如有需要可索要近期彩色照片。
(6)走失或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走失或失踪前的人际交往、情绪是否有异常,从而判断其可能的去向。
(7)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走失或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8)走失或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9)与走失或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3.对于走失或失踪时间较短、走失或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走失或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4.民警到现场初步确定为走失或失踪以后,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指挥中心询问近期及附近区域是否有交通事故、意外事件、走失或失踪人口报案等对比信息。
(2)向所属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和当地其他公安机关查询,确定走失或失踪人员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作其他处理。
(3)在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交通肇事、流動人口及失踪人员、未知名尸体等公安信息数据库中比对。
(4)向当地民政部门查询,确定走失或失踪人员是否被救助管理机构收留。
(5)其他。
5.请求指挥中心帮助通知路面、卡点、检查站、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的警力注意发现走失或失踪人员;请求其他部门协助联动查询,如媒体、互联网、出租车等社会力量,以加大查找力度。
6.如果是幼童走失或失踪,民警还应该特别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监护人询问孩子的体貌特征,索要孩子近期彩色照片,并将走失或失踪儿童信息立即推送到失踪儿童信息平台。
(2)组织力量在幼童最后出现的地方及周围仔细搜索,尤其是家里的衣柜、阁楼、床底、邻居家、池塘、粪坑、枯井等幼童易藏匿、跌落的地方。
7.如果是青少年走失或失踪,民警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与老师、监护人、同学取得联系,了解青少年近期是否有异常表现、是否有离家出走的可能。
(2)如有必要可以在老师、监护人的帮助下,查看是否其留有纸条、日记,是否用过QQ号码、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是否拿过家里的物品或者现金。
8.民警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走失或失踪警情,如果初步确定是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依法定程序移交刑侦部门。
9.在查找过程中发现走失或失踪人员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警人或者走失或失踪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10.找到走失或失踪人员后,应当详细询问其走失或失踪原因,走失或失踪期间所在地、具体经历等,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于走失或失踪人员拒绝讲述或者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讲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
11.如果走失或失踪人员在走失或失踪期间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2.走失或失踪人员被找到或自行回家的,民警应如实进行登记,并根据规定及时在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撤销相应信息。
13.走失或失踪人员被领回时,应当与在场的走失或失踪人员近亲属或单位代表办理交接手续。对于被找到的未成年走失或失踪人员,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准确表述的走失或失踪人员,因疾病而生活无法自理的走失或失踪人员,办案单位应当在监护人将其领回时,告诫监护人注意看护,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14.公安机关未能在24小时内联系上报警人、走失或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以及报警人、走失或失踪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回走失或失踪人员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走失或失踪人员。商请或送交时,应做好交接手续,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对民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15.负责处置走失或失踪警情的民警应当详细记录查找过程,并组卷建档。
【注意事项】
1.对有关查找走失或失踪人员的报警,公安机关不得以管辖范围为由推诿、拖延受理工作,不得让报警人自行到其他公安机关报警。
2.与走失或失踪人员有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承办民警工作中要采取拍照、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方法固定民警积极作为的证据。
3.当发现走失或失踪的未成年人时,民警应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监护人拒绝领回的,要记录在案。
如果发现走失或失踪的成年人,在失踪人员不存在违法或者危险的前提下,由走失或失踪人员自行决定是否回家,但民警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报警人。
4.对于超过24小时未能找到的,要按规定录入失踪人员信息库,并向邻近县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且详细记录相关协查情况,以留证备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31条公安机关未能在24小时内联系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以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将找到的失踪人员领回,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失踪人员。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详细了解走失人口的年龄、衣着、体貌特征,怀疑的去向,可能的走失原因等。报警人有微信、微博的,要第一时间请其发送走失人口的最新照片,通过工作微信群或指挥中心传发给各辖区民警,使其了解、掌握情况。报警人情绪较为激动的,应先安抚其情绪,待报警人冷静后再进行询问。
2.接到报警后,边了解警情边迅速到达现场。询问时,民警应第一时间向报警人了解以下情况:
(1)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走失或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2)走失或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微博和微信账号等。
(3)走失或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4)走失或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5)走失或失踪前的言行、穿着、随身物品。如有需要可索要近期彩色照片。
(6)走失或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走失或失踪前的人际交往、情绪是否有异常,从而判断其可能的去向。
(7)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走失或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8)走失或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9)与走失或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3.对于走失或失踪时间较短、走失或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走失或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4.民警到现场初步确定为走失或失踪以后,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指挥中心询问近期及附近区域是否有交通事故、意外事件、走失或失踪人口报案等对比信息。
(2)向所属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和当地其他公安机关查询,确定走失或失踪人员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作其他处理。
(3)在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交通肇事、流動人口及失踪人员、未知名尸体等公安信息数据库中比对。
(4)向当地民政部门查询,确定走失或失踪人员是否被救助管理机构收留。
(5)其他。
5.请求指挥中心帮助通知路面、卡点、检查站、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的警力注意发现走失或失踪人员;请求其他部门协助联动查询,如媒体、互联网、出租车等社会力量,以加大查找力度。
6.如果是幼童走失或失踪,民警还应该特别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监护人询问孩子的体貌特征,索要孩子近期彩色照片,并将走失或失踪儿童信息立即推送到失踪儿童信息平台。
(2)组织力量在幼童最后出现的地方及周围仔细搜索,尤其是家里的衣柜、阁楼、床底、邻居家、池塘、粪坑、枯井等幼童易藏匿、跌落的地方。
7.如果是青少年走失或失踪,民警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与老师、监护人、同学取得联系,了解青少年近期是否有异常表现、是否有离家出走的可能。
(2)如有必要可以在老师、监护人的帮助下,查看是否其留有纸条、日记,是否用过QQ号码、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是否拿过家里的物品或者现金。
8.民警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走失或失踪警情,如果初步确定是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依法定程序移交刑侦部门。
9.在查找过程中发现走失或失踪人员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警人或者走失或失踪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10.找到走失或失踪人员后,应当详细询问其走失或失踪原因,走失或失踪期间所在地、具体经历等,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于走失或失踪人员拒绝讲述或者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讲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
11.如果走失或失踪人员在走失或失踪期间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2.走失或失踪人员被找到或自行回家的,民警应如实进行登记,并根据规定及时在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撤销相应信息。
13.走失或失踪人员被领回时,应当与在场的走失或失踪人员近亲属或单位代表办理交接手续。对于被找到的未成年走失或失踪人员,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准确表述的走失或失踪人员,因疾病而生活无法自理的走失或失踪人员,办案单位应当在监护人将其领回时,告诫监护人注意看护,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14.公安机关未能在24小时内联系上报警人、走失或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以及报警人、走失或失踪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回走失或失踪人员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走失或失踪人员。商请或送交时,应做好交接手续,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对民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15.负责处置走失或失踪警情的民警应当详细记录查找过程,并组卷建档。
【注意事项】
1.对有关查找走失或失踪人员的报警,公安机关不得以管辖范围为由推诿、拖延受理工作,不得让报警人自行到其他公安机关报警。
2.与走失或失踪人员有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承办民警工作中要采取拍照、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方法固定民警积极作为的证据。
3.当发现走失或失踪的未成年人时,民警应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监护人拒绝领回的,要记录在案。
如果发现走失或失踪的成年人,在失踪人员不存在违法或者危险的前提下,由走失或失踪人员自行决定是否回家,但民警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报警人。
4.对于超过24小时未能找到的,要按规定录入失踪人员信息库,并向邻近县市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且详细记录相关协查情况,以留证备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31条公安机关未能在24小时内联系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以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将找到的失踪人员领回,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失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