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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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研究一直是基层司法机关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对于这一问题,应当依据系统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与和谐司法原则而确立,通过延伸办案触角、吸收多元参与,创新办案机制,形成覆盖批捕、起诉、刑罚执行全过程的司法保护机制。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司法保护 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55-02
  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建设是关系到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的大事,是全社会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系统性工程的关键环节,对于修复社会关系、挽救未成年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层检察机关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司法机关,也是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研究的主要阵地。笔者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
  2009-2011年间,辽宁省大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253人,审结213人,移送起诉147人,不起诉45人,因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撤回21人。从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呈逐年下降趋势
  三年来年涉案未成年人数分别为95人、85人、73人,比前三年涉案人员总数402人下降37%,但涉嫌犯罪总量仍然非常大。
  (二)涉案人员文化相对较低
  以初中文化程度为高峰点,向小学和高中(同等学历)延展。2009年、2010年、2011年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涉案人员分别占当年总数的73%、85%、85%。
  (三)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犯罪为主
  其中案发最多的是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性质的案件,该三类犯罪案件占总数92%。共同犯罪案件多,团伙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占总数51%;犯罪性质、种类呈多样化态势,暴力犯罪增多,严重刑事犯罪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恶性案件上升,近三年涉案罪名多达12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共56人。
  (四)从案发地点看
  案件发生与网络有紧密关联,团伙犯罪通常通过网络联络,在网吧聚集,在学校周边作案。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没钱上网,而多次抢劫低年级的学生。
  (五)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
  具有较强的单一性。有些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是出于猎奇好胜,其目的往往是贪图一时享乐或好玩。他们有的是简单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为显示自我而争强好胜犯罪。
  (六)从家庭状况看
  涉案未成年人多为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缺少监管,且教育缺失。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机制建设三个原则
  1.系统性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凭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力量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只有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才能取得实效。
  2.以人为本原则。把“以人为本”做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核心理念,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针,充分发军打击、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为维护青少年权益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形成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治交叉的工作机制。
  3.和谐司法原则。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标,在遵循检察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拓展和延伸检察职能,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把执法办案结果为法律、当事人及社会各方接受作为衡量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标准。
  (二)延伸职能、多元参与,完善机制建设链条
  从调研中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工作多集中于批捕、起诉阶段,通过案件审查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或者为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较好的一些地区形成了专业化办案模式,注重延伸办案环节,吸收社会团体参与诉前调查,使未成年人案件从受理、审查、审理到执行都有司法保护制度,形成了较完整的机制链条。
  由此可见,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应当贯彻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批捕阶段的刑事调解为起点,对不捕、不诉的案件进行跟踪帮教,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专业化办案,一直到刑罚执行阶段后仍然要实行跟踪帮教,确保未成年人经历司法程序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三)创新办案机制,拓宽建立司法保护机制路径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的正确实施中得以维护,作为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同时,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大胆探索并实践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制度
  刑事和解不仅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使其免受处罚、早日脱离诉累,回归社会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害人权益,平息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实践中的通常作法,这一作法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可以将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交由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滥用刑事调解,导致执法偏颇,又容易被案件当事人接受,有利于达成和解。
  此类案件应具有明确的调解范围:针对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其监护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能力、被害人愿意接受的案件,推行刑事和解政策,同时对于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等。案件调解程序应当规范,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在一周内通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对符合先行调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要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充分沟通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分别报各自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及时通知司法局,由司法局通知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011年,大连市某区发生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嫌疑人是在校学生,为女朋友打伤了被害人。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害人家长情绪比较激动,坚决不同意调解。侦查监督科介入后认为此类案件符合调解范围,并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当地社区人员的配合下,说服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当被害人的父亲得知嫌疑人的家庭比较困难时,还主动提出减少2万元赔偿金,使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最小的伤害程度妥善解决。
  2.社会团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发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剥离开来的重要手段,它基于个案查找犯罪根源,对于案件定性、量刑及帮教都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一般均由办案人负责。由于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有限,办案任务过重,造成调查简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同时有违调查主体的中立性,也不利于日后帮教工作。
  检察机关可以与当地青教办等组织联合起来开展此项工作。即青教办聘请社会调查员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全面调查,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观、客观原因。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见面,了解社区综合情况,有无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存在,有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员存在,该未成年人在社区的综合表现及交友情况等;深入未成年犯的单位、学校了解其表现,工作情况、学习成绩、思想品德、道德观念、心理承受能力等情况。
  检察机关负责对社会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帮教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处置,准确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目的,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促使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效果。
  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果,某基层检察院一年内通过青教办进行社会调查近30人,先后不起诉11人,并分别落实了帮教措施。如2010年在办理高某等5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中,青教办对5人进行调查,认为他们在校表现均较好,家庭有帮教条件。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5人犯罪情节轻微,结合社会调查结论对五人作出不起诉。经过跟踪帮教,5人现实表现优秀,1人考入重点高中、3人在中专学习、1人参加工作,5名未成年人又重新走上了人生的正轨。
  3.人性化办案制度
  (1)分案起诉制度。在不妨碍案件审理条件下,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使法庭审理可以以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
  (2)快速办理制度。通过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打造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快速起诉通道,缩短办案期限,减少未决羁押时间。
  (3)司法救助制度。有些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犯罪后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经济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对那些因犯罪受到侵害后,无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也应联系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亲情式办案制度。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检察官在审讯过程中应尽量使用亲情式、拉家常式的语言,努力营造一种和缓的气氛。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讯问,则必须请父母或监护人到场;对在看守所进行的提讯,可通过带去家长所写的规劝信,或带去全家福照片等形式,把亲情和温暖送到失足未成年人心坎上,开启其心智,唤醒其良知,再通过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讲解,促使其真正认罪服法,向往自由。
  4.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保护制度
  监所检察监督是以往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这项工作对于保护在押未成年人及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高度重视。
  (1)心理保护制度。与办理的刚入监的未成年人进行谈话,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投诉事宜,通过谈话,摸清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及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消除其恐惧心理、悔恨心理、绝望心理、侥幸心理、敌对心理,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消极因素。
  (2)监管防范制度。为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权益,特别交代管教及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欺侮新入监未成年人,更不得对未成年犯进行教授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情绪,防止交叉感染。
  (3)监督走访制度。对于有被判处缓刑等监外执行的五种情形未成年人,每月定期进行检察监督,查看基层派出所的台帐建立是否齐全,帮教组织是否建立,矫正措施是否适当,有无重新犯罪等,切实将社区矫正与帮教工作落实到实处。对于辖区内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未成年人,不定期进行家庭走访,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尽力帮助解决其上学、就业等实际问题,消除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司法保护机制建设中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不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也是社会化大预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一机制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三个部分。各职能部门需加强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例如,人民调解组织对轻微刑事案件先行调解,青教办聘请社会调查员开展诉前调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司法救助,多方参与社区矫正与帮教工作……为了使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工作普遍开展,扩大影响,还可以加强与学校、社区联系,通过送法进课堂、担任法制副校长、组织参观司法机关、开通维权热线等方式,进一步丰富司法保护机制的内涵。
  (二)加强组织与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1.成立专门的办案机构。专门办理负责青少年犯罪案件,从组织上加强办案力量,使青少年犯罪案件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全面加强对青少年的人权保障。实践中,有些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公诉科,解决了案件多、情况复杂、人手少等问题,办案效率大辐提高,未成年人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间仅为5天。从大连市某区检察机关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非常突出,社会调查工作全面铺开,不起诉案件增加,被帮教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
  2.要重视制度建设。完善的规章制度不仅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也使其变得经常化、规范化。各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将好的作法上升到制度层面。比较重要的制度,如《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未成年人讯问规则》,《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的意见》等都应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
  (三)强化刑法效能,发挥法律震慑力
  调研中,也存在基层检察机关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偏软的现象,不仅使青少年犯罪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反而强化了其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勇气,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犯罪的青少年受到及时、相当的惩治和处理,对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再生十分必要。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结合所办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发挥法律的震慑功能,对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必不可少。
  (四)加强社会与家庭防控,堵塞青少年犯罪诱发因素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为闲散、辍学青少年等群体,他们经常出入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相互结伙,哥们义气强,江湖习气重。检察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治理调控,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同时对于学校周边案发较多地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防患于未然。同时,针对有不良倾向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在办案中及时联系家长,帮助家长分析造成孩子不良倾向的家庭教育缺陷,督导家长采取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敦促其家长或监护人配合司法机关,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治、挽救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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