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献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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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通过对地方文献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指出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着作权法》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详细论述《着作权法》中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以及如何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对地方文献数据库实行产权保护。
  [关键词] 图书馆 地方文献 数据库 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
  
  1 前 言
  
  据我国第26次互联网报告可知: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到31.8%,我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表现出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娱乐化倾向继续保持、利用网络作为沟通工具不断加强的特点。网络信息时代不仅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方法,而且也给文献信息中心——高校图书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信息网络时代不仅使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成为可能,而且也为实现信息資源共享提供了技术支持,用户通过网络方便快捷地获取自己所需的相关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极大地促进了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进步和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文献信息中心的图书馆,为了在网络时代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自建特色数据库,建设具有其独特优势的信息資源保障体系。但在自建数据库的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对自建数据库——地方文献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进行研究,旨在提高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等有利因素,进一步做好地方文献数据库建设。
  
  2 地方文献数据库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1995年7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的“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中正式在国际条约中使用了“数据库”(database)这一概念,并在《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中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了数据库的定义: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地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由此可知,地方文献数据库是指通过系统,将具有某一地方地域特征的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整理,并按一定的顺序排列,提供多种检索途径的地方文献信息的数据集合。通过对地方文献进行深加工,使其变得有序化、科学化、标准化,易于查找与利用。地方文献数据库具有信息载体多样、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更新速度快、检索途径与方式多样、检索速度快捷等特点,对于地方政治繁荣与稳定、经济的腾飞与发展、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地方文献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案也有所增加。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会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问题,如应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时,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有哪些?地方文献数据库建成后应如何利用《着作权法》进行保护?等等。
  3.1 地方文献数据库信息源选取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地方文献数据库信息源主要由如下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免费公共信息資源,二是保护期内的信息資源。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过程中,在信息源的选择上对以上两部分的信息源要分别对待。
  3.1.1 免费公共信息源选取上的知识产权问题 免费公共信息源由如下几部分组成: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作品的选取问题。《着作权法》第21条对着作权的保护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上述各种超过着作权法保护期的作品,图书馆在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对图书馆本馆所拥有的地方文献的善本、古籍及历史性資料等印刷型文献,可自行实行数字化处理,而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酬金,但不得损害着作权人的人身权。
  ? 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选取问题。《着作权法》第5条第1款规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创作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等不受着作权保护,属于免费公共信息資源。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凡是涉及到某一地域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决议、决定等信息資源可自由获取,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酬金,但是要遵照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应该体现在合理使用的具体条款中。
  《着作权法》第5条第2、3款规定: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受《着作权法》保护。故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对于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涉及某一地域的单纯事实消息,可以自由获取,而无需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酬金。着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载、转贴等除外。
  具有通用性、工具性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可自由获取。但是一个家族的家谱、族谱等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如果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要将所收集到的还在保护期内的家谱、族谱进行数字化,则需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酬金。
  3.1.2 保护期内的信息源选取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 保护期内纸质信息源的选取问题。图书馆应充分利用《着作权法》中对着作权的限制,对在保护期内的地方文献信息进行合理使用。《着作权法》第22条第6、8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可将本馆已购买的地方文献中的纸质資源数字化,以供教学、科研的需要,但不得以营利形式出版发行,同时应将这部分文献信息資源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图书馆的IP地址范围内。
  ?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网络作品是指通过网络出版的各种作品形式。网络作品必须具备4个条件方能受《着作权法》的保护:①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②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③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的作品;④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40-41。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着作权的网络作品而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1]122。合理使用制度很好地解决了文化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与权利人的控制使用之间的矛盾,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图书馆在自建地方文献数据库时,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限制在对着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没有影响或影响甚微的情况下。
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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