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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T时代,为提高文件传输效率,P2P技术应运而生。但就在广大网民为P2P技术加速下载和上传速度喝彩的同时,不少音乐和视频的著作权人却为P2P技术侵权案奔波劳累。P2P技术一如以往的技术创新带来不少争议,其中P2P技术的终端用户和技术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更是总所纷纭。虽然总所众知“技术中立”,因而分析应用P2P技术的终端用户和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但根据传统大陆法系的思考模式“演绎推理”,可以通过理论的归纳推导具体案例的结果。考虑到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笔者将由现有理论入手,讨论P2P技术侵犯著作权的何种权能,终端用户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技术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