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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农户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权性质,为农地金融制度奠定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律也亟须修订和完善,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除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外,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将以耕地为主的农地承包权排除在《担保法》之外。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更是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一种法律束缚,与现行的《土地承包法》宗旨相抵触,所以应尽早对《担保法》加以修订,使之与其他法律相协调配套,健全完善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