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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5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事故的责任归责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1.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由于体育运动需要各种各样的身体动作并有大量的身体接触,具有对抗性强和竞争激烈的特点,难免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生要进行各种各样体育活动,一般来讲,轻微的扭伤、挫伤、拉伤、碰伤、摔伤等损伤,应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无论是教育主管人员、教师还是学生、学生家长都应正确看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协商解决。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办法》具体列举了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忽视学生安全的各种过错。如: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体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③有关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体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④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入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检,入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由于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案例]: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4.其它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它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它个人或团体、其它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1)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是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由其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因素、学校未知的特异疾病、或在对抗性、风险性强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如[案例]: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某一学生当场被雷电击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归责原则也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以上两种原则的不足。
1.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1)過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2)过失是对学校、教师而言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终致未尽义务与职责而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3)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教师殴打、体罚学生致学生伤残、死亡的,除依法追究该教师的法律责任外,学校应无条件承担学生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学校不得以教师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因教师代表学校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属职务行为,但学校事后可向该教师追偿。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过错推定的具体体现。过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它与适用过错原则不同。适用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转嫁给致害人,致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一方面因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而有利于受害人,另一方面又承认致害人举证反驳的效力,从而使没有过错的致害人有机会免除责任,因此是一种更为公允的方法。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也称为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正是对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法律又有规定,所有人、管理人(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的规避和应对策略
(一)观念层面
观念层是深层,是形成物质层和制度层的基础,它具有统摄全局的作用。
构建先进的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模式,使其不发生或降低其发生的频率。树立师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尤其是学校要根据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点及致因,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竞赛与训练时,通过采用多种主题教育的形式对学生加强组织纪律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体育教师应有极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既要教会学生锻炼身体,又要教会学生做人。教师应成为学生最直观、最亲近、最有效、最利于效仿的楷模,同时,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并适时提供帮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尊重并正视学生间的个体差异。
加强教师和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学生把提高法律意识从自在的行为变为自觉的行为,同时,体育老师要认真学法、知法,明确违法和合法的界限,要做到无责不揽,有责不推;教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用法律规范教学行为来保护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同国家的法律联系起来。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在体育教学、训练、比赛中,教师必须深入了解运动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把握学生思想情绪,有针对性的给予科学合理引导,及时调整异常心理状态,使之在体育运动中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运动伤害。
(二)制度层
建立學校体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分管校长为首的分级负责的体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由专职人员组成的保卫处,责任明确、齐抓共管。
健全学校的卫生保健制度,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运动猝死、对不易参加体育活动的同学要教育、定期复查,并做好监督工作。制定体育场馆和器材管理条例和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场馆管理人员的职责。
我们必须严格规范体育教学常规,包括教师课前根据人、地、物、气候、教材的不同认真备课;课中要科学地安排练习如进行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变化规律和人体机能适应性规律安排负荷量与强度、运动结束必须进行放松整理活动;课后进行小结等。这些教学常规对降低伤害事故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制定体育课外活动或特殊体育项目的安全守则,如野外登山活动的安全守则。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成立体育伤害事故处置的机构:学校应当组成有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安全辅导员、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与家长协商处理事故善后事宜。(2)处置的原则: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3)处置的程序:学校要快速有效及时救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报告、调查事实,分清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事故处理的方式、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等。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伤害程度。
建立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拓宽赔偿的途径和渠道,确保学校体育在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三)物质层
完善硬件设施,创建舒适体育运动环境,学校应对校内体育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对已损坏的设施、器材及时维修或更换。对体育场地要做好护理,避免因积水、砂砾等对学生造成的伤害。
体育场馆内部存在危险的设施、物品、位置等应给予警示。同时在学校场地旁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提醒学生注意保护体育设施,力争损坏降到最低极限。
加大投入,完善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结论与建议
对学校体育中的责任事故处理在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分析、查找事故产生的原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人有哪些,从而进一步确定谁应负主要责任,谁应负次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主观意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
教师在教学中应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规范学校场地和教学步骤,在上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身体有病或者原本有病不能进行剧烈活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反映情况,尽量预防一些不必要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作为家长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看待体育课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让学生快乐地活动,健康地成长。
四、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1986.4.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学生伤害处理办法》[z]2012.4.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z]2006.12.29
作者简介:郭廷飞(1963年9月)性别:男,民族:汉族,职称:中学一级教师。学历:大学,目前主要从事的工作和研究方向:教育与教学。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事故的责任归责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1.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由于体育运动需要各种各样的身体动作并有大量的身体接触,具有对抗性强和竞争激烈的特点,难免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生要进行各种各样体育活动,一般来讲,轻微的扭伤、挫伤、拉伤、碰伤、摔伤等损伤,应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无论是教育主管人员、教师还是学生、学生家长都应正确看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协商解决。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办法》具体列举了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忽视学生安全的各种过错。如: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体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③有关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体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④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入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入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检,入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由于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案例]: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的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4.其它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它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它个人或团体、其它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1)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是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由其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因素、学校未知的特异疾病、或在对抗性、风险性强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如[案例]: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某一学生当场被雷电击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归责原则也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以上两种原则的不足。
1.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1)過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2)过失是对学校、教师而言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终致未尽义务与职责而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3)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教师殴打、体罚学生致学生伤残、死亡的,除依法追究该教师的法律责任外,学校应无条件承担学生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学校不得以教师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因教师代表学校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属职务行为,但学校事后可向该教师追偿。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过错推定的具体体现。过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它与适用过错原则不同。适用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转嫁给致害人,致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一方面因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而有利于受害人,另一方面又承认致害人举证反驳的效力,从而使没有过错的致害人有机会免除责任,因此是一种更为公允的方法。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也称为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正是对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法律又有规定,所有人、管理人(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的规避和应对策略
(一)观念层面
观念层是深层,是形成物质层和制度层的基础,它具有统摄全局的作用。
构建先进的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模式,使其不发生或降低其发生的频率。树立师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尤其是学校要根据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点及致因,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竞赛与训练时,通过采用多种主题教育的形式对学生加强组织纪律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体育教师应有极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既要教会学生锻炼身体,又要教会学生做人。教师应成为学生最直观、最亲近、最有效、最利于效仿的楷模,同时,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并适时提供帮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尊重并正视学生间的个体差异。
加强教师和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学生把提高法律意识从自在的行为变为自觉的行为,同时,体育老师要认真学法、知法,明确违法和合法的界限,要做到无责不揽,有责不推;教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用法律规范教学行为来保护自己,把自己的行为同国家的法律联系起来。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在体育教学、训练、比赛中,教师必须深入了解运动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把握学生思想情绪,有针对性的给予科学合理引导,及时调整异常心理状态,使之在体育运动中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运动伤害。
(二)制度层
建立學校体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分管校长为首的分级负责的体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由专职人员组成的保卫处,责任明确、齐抓共管。
健全学校的卫生保健制度,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运动猝死、对不易参加体育活动的同学要教育、定期复查,并做好监督工作。制定体育场馆和器材管理条例和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场馆管理人员的职责。
我们必须严格规范体育教学常规,包括教师课前根据人、地、物、气候、教材的不同认真备课;课中要科学地安排练习如进行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变化规律和人体机能适应性规律安排负荷量与强度、运动结束必须进行放松整理活动;课后进行小结等。这些教学常规对降低伤害事故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制定体育课外活动或特殊体育项目的安全守则,如野外登山活动的安全守则。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成立体育伤害事故处置的机构:学校应当组成有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安全辅导员、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与家长协商处理事故善后事宜。(2)处置的原则: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3)处置的程序:学校要快速有效及时救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报告、调查事实,分清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事故处理的方式、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等。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伤害程度。
建立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拓宽赔偿的途径和渠道,确保学校体育在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三)物质层
完善硬件设施,创建舒适体育运动环境,学校应对校内体育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对已损坏的设施、器材及时维修或更换。对体育场地要做好护理,避免因积水、砂砾等对学生造成的伤害。
体育场馆内部存在危险的设施、物品、位置等应给予警示。同时在学校场地旁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提醒学生注意保护体育设施,力争损坏降到最低极限。
加大投入,完善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结论与建议
对学校体育中的责任事故处理在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分析、查找事故产生的原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人有哪些,从而进一步确定谁应负主要责任,谁应负次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主观意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
教师在教学中应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规范学校场地和教学步骤,在上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身体有病或者原本有病不能进行剧烈活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反映情况,尽量预防一些不必要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作为家长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看待体育课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让学生快乐地活动,健康地成长。
四、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1986.4.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学生伤害处理办法》[z]2012.4.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z]2006.12.29
作者简介:郭廷飞(1963年9月)性别:男,民族:汉族,职称:中学一级教师。学历:大学,目前主要从事的工作和研究方向:教育与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