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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商标侵权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相比传统商标侵权,网络交易商标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对其认定更加困难。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出发,对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分别研究了五种典型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看法和建议,为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认定
进入新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给网络交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近年来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购物方式,截至2012年12月,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的用户已经达到了2.42亿人①,成为经济高速发展的促成点。但网络交易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环境中商标的商业价值变得更加突出,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各种新型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也层出不穷,对现有的商标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一些解决传统商标侵权纠纷的规定不能很好适应网络环境,影响了网络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相关问题亟待解决。下文将专门就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一、基本理论概述
(一)网络交易的概念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5年4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以及商务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笔者认为,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是指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不同于现实的市场环境,网络交易中的人们不再依靠现金,以及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商品来完成交易,而是在虚拟的市场当中,通过网络以及网上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服务系统以及便利的资金结算系统来进行交易。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②。我国最新出台的《商标法》第57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界定,一共有七项:(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网络交易环境中的商标侵权及其特点
由于网络交易有着较多区别于传统交易的特征,网络交易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也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新特点:一是侵权范围突破了地域性。传统的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权人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但是商标进入网络世界后,被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为其他国家的人滥用或者盗用提供了条件,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就此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了。二是增加了新的侵权形式。在网络的世界里才有域名抢注商标侵权、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网络平台提供商标侵权等,这些都是在现实的交易环境中不可能出现的,随着互联网和网络交易的发展,无疑会有更多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三是侵权客体趋于多样化。随着网络飞速的发展和传统视觉生活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新型标识可能会进入我们的视野,比如说动态商标,在网络技术环境下某商标的各组成部分按一定的顺序出现,有规律地不断反复。
二、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认定网络交易环境中某个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般和特殊之说。一般侵权行为对应一般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多数都认为是四要件说: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主观过错可不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三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一)行为违法性
如果某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违法的,但要将存在阻却事由(即合法理由或者事由)的情况除外。具体到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违法性体现在个人或组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违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们都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损害事实认定
商标侵权的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实施商标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适用到网络交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有些商标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损害的后果也变得不确定,导致损害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扩大损害事实的认定范围,除了将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确定为损害事实,还有虽暂时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妨碍了他人行使权利的情形也应当包含其中。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既包括实际已经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既包括对权利人直接的损害,也包括对权利人间接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一种前因后果的联系。从目前相关案件来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因果关系,另一种是间接因果关系。所谓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地导致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与其它条件的作用无关。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而言却正好相反,这种因果关系是某一违法行为不会直接引发损害事实产生,只有在其他直接的、必不可少的诱因作用下,才能产生损害结果。据此,可以将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前者如商标抢注为域名的侵权行为,后者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见后文分析)。 (四)其他特殊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才必要的条件,并不一定适用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这些构成要件多数有法条另行规定。下文提到的各类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除要具备上述一般构成要件外,有些还要具备其他特殊构成要件,下面将会详细分析。
三、典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直接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销售行为商标侵权分析——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交易是利用网络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其本质并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活动,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主要表现为销售商标侵权。销售商标侵权行为也是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最为常见的类型。其表型形式主要是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销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标识商品,即假冒商品,或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误以为是合法的正品而进行购买,从而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造成对商标权人权益的损害。
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还要满足两点,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商业使用”目的,在网络交易中表现为实现交易;其次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解或混淆,这是比较关键的判断标准。比如商标文字为叙述性、描述性等文字,不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解或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可直接按照《商标法》第57条第3款处理。
2.域名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域名是与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简称IP地址)相对应的一串字符,由若干个字母(或者汉字等其他语言)、数字、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属于网络地址的一项。一个企业如果要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就必须取得域名,才能被网络用户识别。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兴起,域名的原始技术意义开始淡化,商业识别意义和巨大商业价值日益重要,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从事网上商业活动的重要标识,所以釆用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做法非常之多。
域名商标侵权主要形式有两种:(1)域名恶意抢注商标侵权。这类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抢在商标权人之前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然后在该域名网站上发布负面信息以损害商标权人利益,或者将域名反卖给该商标权人获取高额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单纯的“域名抢注”并不违法,因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域名实行“先申请先注册”,且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査询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因此,只有为了不法目的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作为域名的才属于违法行为。(2)域名盗用商标侵权。域名盗用商标是指行为人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上海某公司曾经盗用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SWAROVSKI”,注册域名chinaswarovski.com、swarovski8.cn等,试图造成混淆,以假冒商标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如果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则构成侵权行为③。
3.链接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链接又称超级链接,通常指的是某网页设置图标或者文字标志,经用户点击该标志,就会指向某目标网页的连接。链接引发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为:设链者使用他人商标作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时常会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链接的方式较多,是否侵权要区别对待。如果能够清楚了解从设链网页到他人网页之间转化过程,网页内容的真正来源和商标权人指向很明确,那么这种链接方式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如果是设链网页链接他人商标会绕过他人网站的主页,直接指向他人子页面的纵深链接,或者设链网页将他人商标链接作加框设置,将自己的商品(服务)信息作为外部框架放在链接周围,进入链接之后也不会改变外部框架和网站名称的加框链接,这两种链接方式则都有侵权的可能。如果这样的链接让购买者产生了混淆,认为两个网站有某种关系,甚至认为是同一网站,让设链者成功“搭便车”,因他人知名商标增加了自己网站的点击率,提高了自己的交易量,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商标侵权的。
(二)间接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搜索引擎是网上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系统,其工作原理是用户在计算机中输入关键词的操作,引起该系统迅速扫描网页源代码的元标记,从而查询到相关结果(即目标网页)。著名的搜索引擎如国外的谷歌,国内的百度等。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也可称为竞价排名商标侵权,一些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量,在网页中故意埋置一些与自己并不相关、与网站内容也没有关联的知名商标作为元标记,购买者用搜索引擎检索该商标相关产品和服务时,这些经营者的网站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靠前的位置,或者是在搜索结果中占有量的优势,从而吸引购买者进入自己的网站,而不是商标权人的网站,该经营者的行为造成了淡化他人商标和误导市场的后果,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失。
对侵权主体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销售主体是直接侵权的一方,由于其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直接引发了商标侵权后果,而作为另一方的搜索引擎商,在应知网站不具有商标权,却仍然为之提供排名服务,此为间接侵权人。在大众搬场诉百度商标侵权案中,“大众搬场”在百度“竞价排名”栏目发现大量假冒其公司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使用的是与“大众搬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虽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由于百度主观存在过错,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有助于第三方网站商标侵权的实现,并造成损害结果,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④。由此可见,在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还应该考虑搜索引擎商的主观过错,即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⑤,如国外的eBey网,国内有淘宝网、58同城以及近年兴起的各团购网站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作为“交易场地”提供者,不直接参与到交易活动中。因此,对于其平台销售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交易平台提供商并没有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但作为商品信息和交易活动的承载方以及技术的提供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其平台上销售主体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如此就可能构成间接商标侵权。与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类似,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在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前提下,同时考量其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行为,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平台提供商在明知商标侵权存在情况下,经权利人发出警告通知,如果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一类似“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可引入以后正式的相关立法中。
四、小结
近年来,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对《商标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一定调整,并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为处理商品经营者商标侵权、域名商标侵权等纠纷提供了依据。但我国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的立法空白,有些还只是以行业规范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如链接、搜索引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等的商标侵权问题。为此,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加强对现行相关商标和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公平公正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种新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贴合实际而且更加具体的条款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活动的发展。
注 释:
①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②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
④<[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案>,载于http://www.ask64.com/Html/2262.html.
⑤参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孙艳花.商标侵权认定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07).
[4]陈向军.互联网上的商标淡化[J].科教文汇(产经观察),2006(09).
[5]郑成思,薛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J].法学,2000(12).
[6]刘春霖.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J].现代法学,2008(06).
【关键词】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认定
进入新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给网络交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近年来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购物方式,截至2012年12月,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的用户已经达到了2.42亿人①,成为经济高速发展的促成点。但网络交易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环境中商标的商业价值变得更加突出,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各种新型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也层出不穷,对现有的商标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一些解决传统商标侵权纠纷的规定不能很好适应网络环境,影响了网络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相关问题亟待解决。下文将专门就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一、基本理论概述
(一)网络交易的概念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5年4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以及商务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笔者认为,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是指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不同于现实的市场环境,网络交易中的人们不再依靠现金,以及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商品来完成交易,而是在虚拟的市场当中,通过网络以及网上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服务系统以及便利的资金结算系统来进行交易。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②。我国最新出台的《商标法》第57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界定,一共有七项:(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网络交易环境中的商标侵权及其特点
由于网络交易有着较多区别于传统交易的特征,网络交易环境下的商标侵权也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新特点:一是侵权范围突破了地域性。传统的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权人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但是商标进入网络世界后,被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为其他国家的人滥用或者盗用提供了条件,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就此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了。二是增加了新的侵权形式。在网络的世界里才有域名抢注商标侵权、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网络平台提供商标侵权等,这些都是在现实的交易环境中不可能出现的,随着互联网和网络交易的发展,无疑会有更多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三是侵权客体趋于多样化。随着网络飞速的发展和传统视觉生活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新型标识可能会进入我们的视野,比如说动态商标,在网络技术环境下某商标的各组成部分按一定的顺序出现,有规律地不断反复。
二、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认定网络交易环境中某个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般和特殊之说。一般侵权行为对应一般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多数都认为是四要件说: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主观过错可不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三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一)行为违法性
如果某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违法的,但要将存在阻却事由(即合法理由或者事由)的情况除外。具体到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违法性体现在个人或组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违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们都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损害事实认定
商标侵权的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实施商标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适用到网络交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有些商标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损害的后果也变得不确定,导致损害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扩大损害事实的认定范围,除了将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确定为损害事实,还有虽暂时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妨碍了他人行使权利的情形也应当包含其中。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既包括实际已经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既包括对权利人直接的损害,也包括对权利人间接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一种前因后果的联系。从目前相关案件来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因果关系,另一种是间接因果关系。所谓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地导致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因果关系,与其它条件的作用无关。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而言却正好相反,这种因果关系是某一违法行为不会直接引发损害事实产生,只有在其他直接的、必不可少的诱因作用下,才能产生损害结果。据此,可以将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前者如商标抢注为域名的侵权行为,后者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见后文分析)。 (四)其他特殊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才必要的条件,并不一定适用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这些构成要件多数有法条另行规定。下文提到的各类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除要具备上述一般构成要件外,有些还要具备其他特殊构成要件,下面将会详细分析。
三、典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直接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销售行为商标侵权分析——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交易是利用网络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其本质并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活动,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主要表现为销售商标侵权。销售商标侵权行为也是网络交易商标侵权最为常见的类型。其表型形式主要是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销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标识商品,即假冒商品,或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误以为是合法的正品而进行购买,从而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造成对商标权人权益的损害。
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还要满足两点,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商业使用”目的,在网络交易中表现为实现交易;其次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解或混淆,这是比较关键的判断标准。比如商标文字为叙述性、描述性等文字,不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解或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可直接按照《商标法》第57条第3款处理。
2.域名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域名是与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简称IP地址)相对应的一串字符,由若干个字母(或者汉字等其他语言)、数字、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属于网络地址的一项。一个企业如果要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就必须取得域名,才能被网络用户识别。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兴起,域名的原始技术意义开始淡化,商业识别意义和巨大商业价值日益重要,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从事网上商业活动的重要标识,所以釆用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做法非常之多。
域名商标侵权主要形式有两种:(1)域名恶意抢注商标侵权。这类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抢在商标权人之前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然后在该域名网站上发布负面信息以损害商标权人利益,或者将域名反卖给该商标权人获取高额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单纯的“域名抢注”并不违法,因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域名实行“先申请先注册”,且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査询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因此,只有为了不法目的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作为域名的才属于违法行为。(2)域名盗用商标侵权。域名盗用商标是指行为人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上海某公司曾经盗用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SWAROVSKI”,注册域名chinaswarovski.com、swarovski8.cn等,试图造成混淆,以假冒商标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如果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则构成侵权行为③。
3.链接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链接又称超级链接,通常指的是某网页设置图标或者文字标志,经用户点击该标志,就会指向某目标网页的连接。链接引发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为:设链者使用他人商标作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时常会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链接的方式较多,是否侵权要区别对待。如果能够清楚了解从设链网页到他人网页之间转化过程,网页内容的真正来源和商标权人指向很明确,那么这种链接方式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如果是设链网页链接他人商标会绕过他人网站的主页,直接指向他人子页面的纵深链接,或者设链网页将他人商标链接作加框设置,将自己的商品(服务)信息作为外部框架放在链接周围,进入链接之后也不会改变外部框架和网站名称的加框链接,这两种链接方式则都有侵权的可能。如果这样的链接让购买者产生了混淆,认为两个网站有某种关系,甚至认为是同一网站,让设链者成功“搭便车”,因他人知名商标增加了自己网站的点击率,提高了自己的交易量,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商标侵权的。
(二)间接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搜索引擎是网上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系统,其工作原理是用户在计算机中输入关键词的操作,引起该系统迅速扫描网页源代码的元标记,从而查询到相关结果(即目标网页)。著名的搜索引擎如国外的谷歌,国内的百度等。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也可称为竞价排名商标侵权,一些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量,在网页中故意埋置一些与自己并不相关、与网站内容也没有关联的知名商标作为元标记,购买者用搜索引擎检索该商标相关产品和服务时,这些经营者的网站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靠前的位置,或者是在搜索结果中占有量的优势,从而吸引购买者进入自己的网站,而不是商标权人的网站,该经营者的行为造成了淡化他人商标和误导市场的后果,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失。
对侵权主体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销售主体是直接侵权的一方,由于其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直接引发了商标侵权后果,而作为另一方的搜索引擎商,在应知网站不具有商标权,却仍然为之提供排名服务,此为间接侵权人。在大众搬场诉百度商标侵权案中,“大众搬场”在百度“竞价排名”栏目发现大量假冒其公司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使用的是与“大众搬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虽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由于百度主观存在过错,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有助于第三方网站商标侵权的实现,并造成损害结果,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④。由此可见,在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还应该考虑搜索引擎商的主观过错,即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⑤,如国外的eBey网,国内有淘宝网、58同城以及近年兴起的各团购网站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作为“交易场地”提供者,不直接参与到交易活动中。因此,对于其平台销售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交易平台提供商并没有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但作为商品信息和交易活动的承载方以及技术的提供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其平台上销售主体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如此就可能构成间接商标侵权。与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类似,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在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前提下,同时考量其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行为,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平台提供商在明知商标侵权存在情况下,经权利人发出警告通知,如果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一类似“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可引入以后正式的相关立法中。
四、小结
近年来,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对《商标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一定调整,并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为处理商品经营者商标侵权、域名商标侵权等纠纷提供了依据。但我国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的立法空白,有些还只是以行业规范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如链接、搜索引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等的商标侵权问题。为此,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加强对现行相关商标和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公平公正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种新型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贴合实际而且更加具体的条款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活动的发展。
注 释:
①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②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
④<[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案>,载于http://www.ask64.com/Html/2262.html.
⑤参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孙艳花.商标侵权认定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07).
[4]陈向军.互联网上的商标淡化[J].科教文汇(产经观察),2006(09).
[5]郑成思,薛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J].法学,2000(12).
[6]刘春霖.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J].现代法学,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