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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经历了探索、确立和发展三个时期。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应坚持刑法典统一立法的模式,并应考虑在刑法典分则中设立环境犯罪专章。我国刑法典现有的污染环境类、损害资源类和与环境相关类三类犯罪方面均有增补某些犯罪之需要,但应审慎把握危害环境行为的入罪标准。对单位环境犯罪可考虑增设刑事破产和禁止从事特定业务活动两种资格刑,因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总体较高而不宜再普遍提高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