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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记者的法律素养,这个议题其实有些大。以我的观察,这个话题应该分两方面谈:一个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素养,一个新闻学意义上的法律素养。从前者来说,主要是新闻报道权与国家秘密之间,与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之间,与企业的商誉之间的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的平衡,但主要是以新闻报道权(以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为基础)为“权利本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