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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对《马拉喀什条约》引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漏,如权利主体的称呼未明确、受限作品及权项欠清晰、实施机制不健全等。权利主体应称为残疾人;受限作品除一般作品外还应涵盖实用艺术品、邻接权之客体;受限权项除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提供权、公开表演权外还应包括邻接权、翻译权;该条约的实施机制的核心是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提供、交换、进出口机制。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在即,应及时对该条约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