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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审计局在对两个商品流通企业进行审计时,均发现企业利用“应付账款”科目做“避风港”的情况。如企业在进货时,将对方单位的让利收入(即回扣)隐匿在“应付账款”中。他们的主要手法是:在购进商品时虚增进货成本和应付账款,在付款时按现行价格标准或折让后的价款支付,这样“应付账款”余额中就产生了这部分回扣收入。 这两个企业的让利收入分别达几十万元和近国万元,且只有经理和业务人员等少数人掌握,透明度不高。让利收入主要用于调节利润及业务招待,这一做法既违反了财务制度的核算要求,隐匿了收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交,又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