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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港口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承运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