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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务公开工作纷纷开展起来。这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档案部门提供利用工作的变革,其标志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已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档案信息查阅。在现行机制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存在哪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何寻求结合点?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