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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地方官员实施有效激励,促使其致力于实现国家和地区的良善治理,是当前在应对'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政策制定的预期看,容错机制被寄希望于释放激励效能,鼓励官员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但是,容错机制本身与其激励效果之间并不存在直线性的对应关系。容错机制能否得以应用并释放出相应的激励效能,同'容错'与'问责'之间能否实现合理均衡、容错政策本身的清晰度和程序的规范度、上级部门对裁定结果的认可态度、主政者的理解认知及政策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