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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祖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而原已存在的祖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该原则的适用需具备法定条件,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须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须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同时,该原则不独对于标的物之所有权取得人有适用,对于地上权、典权之取得人亦有适用。“设定物权”不破“租赁”为该原则衍生的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