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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严打”是以国家镇压、从严从快打击犯罪为目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刑事政策,对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人民的稳定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和谐的社会环境,使得国民经济社会能够快速发展。但是历次“严打”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文章通过对“严打”利弊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严打”新的思考。
[关键词]严打;合理性;局限性
“严打”作为一种国家的刑事政策已经实行了将近30年,从八十年代至今已经实行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严打”,不能否认,作为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下的刑事政策它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每一次“严打”都能打击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净化社会环境。但是在“严打”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的不足与局限性,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
一、回顾历次“严打”
随着改革开放逐渐走向正轨,而不断涌入的西方腐朽思想和价值体系不断冲击着刚刚开放的中国,中国的社会治安逐步恶化。第一次“严打”历经三年五个月,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全国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①
到了上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急剧加快,刑事案件犯罪率高居不下,重大的暴力性案件和财产性案件不断增多,中央决定进行第二次“严打”。此次“严打”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大批流氓黑恶势力被铲除,一大批的犯罪分子被抓获,一大批犯罪分子受得了应有的惩罚,令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狠狠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的嚣张气焰。
本世纪初,随着社会的剧烈转型,犯罪率不断的上升,全国出现了一批又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严峻的治安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进程,因此中央决定开展第三次“严打”,本次严打使得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一些地区和领域的经济秩序有了明显改观。②
二、“严打”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严打”是一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手段,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开放和改革,中国的社会从“一元结构”逐步转变成“二元结构”,社会结构的剧变导致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使得转型时期的犯罪形势越发严峻,从而需要短时间内对治安进行重大的扭转。由于”严打”有产生直接和快速的成果的特殊性,所以中央几次进行“严打”对社会治安进行治理。但是随着“严打”的不断进行,“严打”的局限性和弊端也不断的暴露出来。“严打”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用均衡和辩证的观点看待“严打”,在保证公正、法治、人权的前提下,寻找最恰当的平衡点,理性的评价中国特色的“严打”政策。
(一)“严打”的合理性
1. “严打”可以快速改善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的上升,民众的安全感下降,是中央进行三次“严打”的必然因素。这是因为当犯罪每当经历一段时期,都会达到顶峰,而“严打”是快速治理社会治安状况恶劣的最好手段,因为“严打”的内涵是“从重”和“从快”打击犯罪,即是“从重”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形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考虑到从重情节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是否罪重进行判断,给予犯罪分子严厉的惩罚。“从快”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快速的侦破案件,办理案件,审判案件。通过最多的司法资源,最快速的司法过程,最严峻的司法手段,使得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下降。而“严打”还可以对危险分子、具有犯罪倾向的分子,具有报仇倾向的被害人或者家属有威慑的作用。“严打”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加,可以使犯罪分子更加谨慎的选择自己是否进行犯罪,消除一些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达到更好改善社会治安的作用。
2.“严打”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民众的不满可以用“无规范理论”来进行解释,“无规范理论”理论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E.Durkeim 1858-1917)提出的,该理论认为社会是一种的无规范状态,也可称失范。而这种无规范是社会剧烈变迁的结果。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1910-2003)继承了涂尔干的理论后认为,这种失范是社会追求的目标与达成这些目标所使用的社会认可手段的不一致。③由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给予每一个人达成自己想拥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机会不均等,有一些人在追逐财富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的手段,达成了自己的目的。而守法者因为知识才能、地位业绩的不同,也许并没有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更加剧了不同社会成员的紧张感,激化了他们对于社会的不满。而“严打”不但可以净化社会的治安,更重要的是,给了这些有着“紧张感”的社会成员以发泄口,发泄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于社会和国家的不满,同时满足了社会成员复仇的社会心理,能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朴素情感得到实现,还能够得到世俗社会当中的得不到快感,从另一方面稳定了社会的治安。
3.“严打”可以巩固国家政权
当今的中国社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民众对司法有着普遍的不信任,如:网络上流传着“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打油诗,可见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达到何种程度。一方面,“严打”可以快速打击大到重大的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小到普通的刑事案件,大到举国哗然的大案,扭转社会治安,赢得民众的安全感,重拾民众对于司法和政府的信心。另一方面,“严打”特别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突出打击的作用,而当今的黑社会组织头目有从“黑”变“红”和变“白”的趋势,给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组织越来越大,例如在重庆打黑中,有的黑社会头目垄断了当地的某些产业,给当地的社会经济生产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此下去甚至可能影响政权的稳定。所以从两方面看,”严打”都可以很好的巩固国家的政权。
(二)“严打”的局限性
1.“严打”会对法治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江华同志曾经指出:“‘形势需要’竟然成了定罪量刑的一个主要根据,只强调紧跟形势,不强调依法办案。事实证明,运动中办案子里冤假错案多,这个教训至今还没有引起一些同志的重视。为了快速的结案,这个教训至今还没有引起一些同志的重视。”④为了贯彻“严打”“从快”的内涵,在“严打”中,一方面公检法三家经常联合办案,由上级领导牵头,开协调会,在一些案件还在立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和法院已经介入,导致案件还没有审判,实际上案件已经被定性,相当于提前被判刑,而后的审理过程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形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的中立裁判性,检察院的监督性荡然无存。权力之间的制约的纽带也被切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便难以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快速结案,很容易造成的后果是起诉无辜者,或者不当的限制公民的权利。而办案效率的提升必然取决于取证速率的提升,而在中国,口供历来是“证据之王”,在办案压力的情况下,要提升取证速率,便有可能造成刑讯逼供,不计代价,那么程序的公正就不能得到保障,非法证据就不可能够得到排除,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也会降低,有可能造成判决不公。无疑给中国脆弱的法治生态又多了几许伤痕。 2.“严打”可能造成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在“严打”时期,大量的团伙犯罪、暴力性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被铲除,民众无不拍手称快,称颂党和政府的英明决定,从这一方面讲,”严打”可以巩固政权和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此多的黑恶势力份子在平时耀武扬威、欺压民众、巧取豪夺、欺男霸女、却没有被绳之以法,只有在”严打”中才能被抓获归案,民众有理由质疑:为什么只在”严打”中才能被法律制裁?司法机关是否有渎职?这就是严打中的一个悖论。正如重庆市政府参事雷亨顺教授所说:“文强的问题历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反映很多,为什么动不了?……回去反映,从此再无下文。”⑤
其实,其中的道理再简单不过,由于司法机关平时没有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存在着贪腐和渎职的现象,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民众造成不安,这无疑会造成民众对司法和政府的不信任,破坏了党和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三、总结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社会矛盾突出,犯罪率偏高不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严打”是一种暂时性利大于弊的刑事政策,在今后的”严打”中,首先要尊重法治,公检法三家要各司其职,遵守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尊重与保障人权,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而后,”严打”不能只是“暴风式”的刑事政策,应该转换成常态性治理。最后,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一直处于粘合不清的关系,法律始终是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具有真正的“独立”人格,当一种刑事政策取代法律成为一种具体的准则的时候,会导致法律惩罚没有确定性和规范性。因此“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必须走法律化的道路。而当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到达一定程度,“严打”这个刑事政策便可以废除,因为“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的弊端将越来越明显。其实我们可以发现真正实现“严打”的目的并不是“严打”,而是各个国家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能严格遵守自己的职责,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把民众的安危和国家的稳定放在首位,那么到时候”严打”自然而然的完成历史的使命,走向历史的舞台。
[注释]
①《1983年“严打”》,参见360C个人图书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129/21/1065519_73540396.shtml。
②《“严打”整治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效》,参见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212/5050/5051/20021219/891088.html。
③张鸿巍[M]:《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 2011年5月第二版, 第261页。
④江华:《江华司法文集》[C].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51页。
⑤《重庆打黑,文强的崛起、升迁、倒下》, 参见 南方报业网——南方周末http://news.qq.com/a/20100205/000770.htm。
[参考文献]
[1]汪明亮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理论与基层检察实践的双重考察[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陈兴良.中国刑事政策检讨[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一).
[3]刘仁文.刑法的结构与视野[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一).
[4]蒋熙辉,郭理蓉,马冬梅,方文军.刑事政策之反思与改进[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一).
[5]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一).
[6] 唐明灯.严打的前世今生[R].时代周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0792.
[7]“严打”罪与罚和社会治理,时代周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0795.
[作者简介]韦尧瀚,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严打;合理性;局限性
“严打”作为一种国家的刑事政策已经实行了将近30年,从八十年代至今已经实行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严打”,不能否认,作为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下的刑事政策它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每一次“严打”都能打击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净化社会环境。但是在“严打”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的不足与局限性,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
一、回顾历次“严打”
随着改革开放逐渐走向正轨,而不断涌入的西方腐朽思想和价值体系不断冲击着刚刚开放的中国,中国的社会治安逐步恶化。第一次“严打”历经三年五个月,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全国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①
到了上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急剧加快,刑事案件犯罪率高居不下,重大的暴力性案件和财产性案件不断增多,中央决定进行第二次“严打”。此次“严打”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大批流氓黑恶势力被铲除,一大批的犯罪分子被抓获,一大批犯罪分子受得了应有的惩罚,令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狠狠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的嚣张气焰。
本世纪初,随着社会的剧烈转型,犯罪率不断的上升,全国出现了一批又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严峻的治安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进程,因此中央决定开展第三次“严打”,本次严打使得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一些地区和领域的经济秩序有了明显改观。②
二、“严打”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严打”是一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手段,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开放和改革,中国的社会从“一元结构”逐步转变成“二元结构”,社会结构的剧变导致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使得转型时期的犯罪形势越发严峻,从而需要短时间内对治安进行重大的扭转。由于”严打”有产生直接和快速的成果的特殊性,所以中央几次进行“严打”对社会治安进行治理。但是随着“严打”的不断进行,“严打”的局限性和弊端也不断的暴露出来。“严打”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用均衡和辩证的观点看待“严打”,在保证公正、法治、人权的前提下,寻找最恰当的平衡点,理性的评价中国特色的“严打”政策。
(一)“严打”的合理性
1. “严打”可以快速改善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的上升,民众的安全感下降,是中央进行三次“严打”的必然因素。这是因为当犯罪每当经历一段时期,都会达到顶峰,而“严打”是快速治理社会治安状况恶劣的最好手段,因为“严打”的内涵是“从重”和“从快”打击犯罪,即是“从重”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形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考虑到从重情节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是否罪重进行判断,给予犯罪分子严厉的惩罚。“从快”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快速的侦破案件,办理案件,审判案件。通过最多的司法资源,最快速的司法过程,最严峻的司法手段,使得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下降。而“严打”还可以对危险分子、具有犯罪倾向的分子,具有报仇倾向的被害人或者家属有威慑的作用。“严打”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加,可以使犯罪分子更加谨慎的选择自己是否进行犯罪,消除一些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达到更好改善社会治安的作用。
2.“严打”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民众的不满可以用“无规范理论”来进行解释,“无规范理论”理论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E.Durkeim 1858-1917)提出的,该理论认为社会是一种的无规范状态,也可称失范。而这种无规范是社会剧烈变迁的结果。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1910-2003)继承了涂尔干的理论后认为,这种失范是社会追求的目标与达成这些目标所使用的社会认可手段的不一致。③由于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给予每一个人达成自己想拥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机会不均等,有一些人在追逐财富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的手段,达成了自己的目的。而守法者因为知识才能、地位业绩的不同,也许并没有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更加剧了不同社会成员的紧张感,激化了他们对于社会的不满。而“严打”不但可以净化社会的治安,更重要的是,给了这些有着“紧张感”的社会成员以发泄口,发泄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于社会和国家的不满,同时满足了社会成员复仇的社会心理,能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朴素情感得到实现,还能够得到世俗社会当中的得不到快感,从另一方面稳定了社会的治安。
3.“严打”可以巩固国家政权
当今的中国社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民众对司法有着普遍的不信任,如:网络上流传着“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打油诗,可见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达到何种程度。一方面,“严打”可以快速打击大到重大的黑社会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小到普通的刑事案件,大到举国哗然的大案,扭转社会治安,赢得民众的安全感,重拾民众对于司法和政府的信心。另一方面,“严打”特别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有突出打击的作用,而当今的黑社会组织头目有从“黑”变“红”和变“白”的趋势,给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组织越来越大,例如在重庆打黑中,有的黑社会头目垄断了当地的某些产业,给当地的社会经济生产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此下去甚至可能影响政权的稳定。所以从两方面看,”严打”都可以很好的巩固国家的政权。
(二)“严打”的局限性
1.“严打”会对法治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江华同志曾经指出:“‘形势需要’竟然成了定罪量刑的一个主要根据,只强调紧跟形势,不强调依法办案。事实证明,运动中办案子里冤假错案多,这个教训至今还没有引起一些同志的重视。为了快速的结案,这个教训至今还没有引起一些同志的重视。”④为了贯彻“严打”“从快”的内涵,在“严打”中,一方面公检法三家经常联合办案,由上级领导牵头,开协调会,在一些案件还在立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和法院已经介入,导致案件还没有审判,实际上案件已经被定性,相当于提前被判刑,而后的审理过程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形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的中立裁判性,检察院的监督性荡然无存。权力之间的制约的纽带也被切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便难以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快速结案,很容易造成的后果是起诉无辜者,或者不当的限制公民的权利。而办案效率的提升必然取决于取证速率的提升,而在中国,口供历来是“证据之王”,在办案压力的情况下,要提升取证速率,便有可能造成刑讯逼供,不计代价,那么程序的公正就不能得到保障,非法证据就不可能够得到排除,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也会降低,有可能造成判决不公。无疑给中国脆弱的法治生态又多了几许伤痕。 2.“严打”可能造成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在“严打”时期,大量的团伙犯罪、暴力性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被铲除,民众无不拍手称快,称颂党和政府的英明决定,从这一方面讲,”严打”可以巩固政权和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此多的黑恶势力份子在平时耀武扬威、欺压民众、巧取豪夺、欺男霸女、却没有被绳之以法,只有在”严打”中才能被抓获归案,民众有理由质疑:为什么只在”严打”中才能被法律制裁?司法机关是否有渎职?这就是严打中的一个悖论。正如重庆市政府参事雷亨顺教授所说:“文强的问题历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反映很多,为什么动不了?……回去反映,从此再无下文。”⑤
其实,其中的道理再简单不过,由于司法机关平时没有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存在着贪腐和渎职的现象,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民众造成不安,这无疑会造成民众对司法和政府的不信任,破坏了党和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三、总结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社会矛盾突出,犯罪率偏高不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严打”是一种暂时性利大于弊的刑事政策,在今后的”严打”中,首先要尊重法治,公检法三家要各司其职,遵守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尊重与保障人权,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而后,”严打”不能只是“暴风式”的刑事政策,应该转换成常态性治理。最后,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一直处于粘合不清的关系,法律始终是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具有真正的“独立”人格,当一种刑事政策取代法律成为一种具体的准则的时候,会导致法律惩罚没有确定性和规范性。因此“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必须走法律化的道路。而当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到达一定程度,“严打”这个刑事政策便可以废除,因为“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的弊端将越来越明显。其实我们可以发现真正实现“严打”的目的并不是“严打”,而是各个国家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能严格遵守自己的职责,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把民众的安危和国家的稳定放在首位,那么到时候”严打”自然而然的完成历史的使命,走向历史的舞台。
[注释]
①《1983年“严打”》,参见360C个人图书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129/21/1065519_73540396.shtml。
②《“严打”整治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效》,参见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212/5050/5051/20021219/891088.html。
③张鸿巍[M]:《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 2011年5月第二版, 第261页。
④江华:《江华司法文集》[C].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51页。
⑤《重庆打黑,文强的崛起、升迁、倒下》, 参见 南方报业网——南方周末http://news.qq.com/a/20100205/000770.htm。
[参考文献]
[1]汪明亮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理论与基层检察实践的双重考察[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陈兴良.中国刑事政策检讨[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一).
[3]刘仁文.刑法的结构与视野[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一).
[4]蒋熙辉,郭理蓉,马冬梅,方文军.刑事政策之反思与改进[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一).
[5]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一).
[6] 唐明灯.严打的前世今生[R].时代周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0792.
[7]“严打”罪与罚和社会治理,时代周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0795.
[作者简介]韦尧瀚,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