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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刚应聘到某培训公司从事培训工作时,由于性格比较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确认我不能胜任该岗位后,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认为我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办完离职手续后,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可对方却说:“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无任何责任,无义务给你什么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祝女士
在线律师: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A:公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应当向你发放经济补偿金。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单位招聘到与岗位不匹配的员工,自身也有一定责任。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根本的区别。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祝女士
在线律师: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A:公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应当向你发放经济补偿金。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单位招聘到与岗位不匹配的员工,自身也有一定责任。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根本的区别。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