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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护黑土地,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