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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复保险欺诈区别于善意复保险之处在于投保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意图谋取不当得利,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知悉复保险的存在而不为通知,或故意为虚假通知。对于复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认为应将复保险欺诈作为保险合同法定无效的原因,对严重的复保险欺诈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赋予保险人司法协助请求权,建立反保险欺诈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