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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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恶”轮廓逐渐清晰
  
  20多年前,人们对所谓黑道或黑社会的认识,还停留在影视屏幕上,如《上海滩》中的许文强形象。此时对大多数人而言,黑社会离我们还很遥远。20年后,一首《东北特产不是黑社会》传递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反语。在许多地方,“黑恶势力”一词常见于报端,“黑老大”已不再是屏幕上的人物。
  迄今为止,中国内地的法律文件中,尚没有“黑社会”的称谓,许多人还不承认“黑社会”在中国内地的存在。在学术界,中国有无真正的黑社会组织也还存在争论。事实上,黑恶势力的蔓延在上个世纪末就是不容回避的事实。1997年《刑法》修订时首次写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这一名称相关联,有了三个具体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有一段话恰好可以作为官方态度的注释:“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发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既非典型的“黑社会”,又不是一般的犯罪集团,而是介乎二者之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犯罪集团。
  有学者将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职业化犯罪组织、地方流氓恶势力、渗透型组织和家庭宗族型组织四大类,并按其犯罪内容又细分为劫匪型、打手型、地霸型、欺行霸市型、走私贩毒型和高利放债型。
  《中国秘密社会》一书对近20多年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了一番疏理。这五种类型较好地反映了“秘密社会”的概貌:
  “渗透型”。即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当局法律法规定性为黑社会的那些组织,渗入大陆、建立据点、吸收成员而形成的团伙。他们在大陆发展组织进行走私、偷渡、抢劫等犯罪活动。2000年11月,广东警方仅一次专项打击行动就破获涉及台港澳黑社会的刑事案件39宗,有46名犯罪嫌疑人来自台港澳地区。
  “帮派型”。即以帮会名义组织的犯罪组织。他们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破坏社会治安。这类组织虽不具有旧的帮会性质,但模仿帮会,有帮名,设帮主,立帮规,规定隐语暗号,入帮有仪式。活动主要是在旧帮会曾经盘踞的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企业型”。以公司名义组织的犯罪组织。他们为攫取权力和钱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诈骗,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控制成员。浙江破获的以张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案就是典型案例。
  “家族型”。以同一家族成员为核心,以居住地作为作恶区域,网罗不法分子,称霸乡里,违法犯罪。最早发现和破获这类团伙的是辽宁营口。
  “匪霸型”。即以强拿硬要、欺行霸市为特征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
  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于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无力、社会管理松弛或失控、法制权威不高、反腐败斗争很不得力的地方,对社会、对群众危害极大。遏止和打击涉“黑”犯罪,已经成为中国刑事司法面临的紧迫任务。
  
  谁在为“黑道”遮风挡雨
  
  为国家和法律所不容的“黑恶势力”所以能够坐大,与“黑白勾结”不无关系。2001年的沈阳刘涌案广为人知,刘涌系沈阳市原嘉阳集团董事长、市人大代表,他有一把精心打造的“保护伞”。在重重干扰之下,刘涌案几经波澜,并首开最高法院为一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的先河。经2003年12月再审,刘涌被最高法院判处死刑,并在宣判当天立即执行,才算最终结案。
  在“黑白勾结”中危害最大的当属“警匪一家”。吉林侦破的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梁旭东团伙,与之有牵连的干部达30多人,这些人不但涉及地方公务员,更包括一批公检法机关的干部,正是这些保护伞“遮风挡雨”,使梁旭东团伙长时间逍遥法外。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宾,被称为“永州市黑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和后台老板”,该团伙利用赌博和高利贷陷阱,将当地多名私企老板拖入深渊。粗略估计,永州至少有30位数千万以上资产的老板因涉赌而濒临破产。王石宾还直接放贷,有证据的放贷数额达4500万元,被称为“地下银行行长”。
  说王石宾“白”,是因为王石宾具有警察身份,主管永州市公安局刑侦工作,兼任永州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说王石宾“黑”,是因为王石宾是永州黑势力团伙的保护伞。从报道披露的信息看,他是不折不扣的“黑老大”,一边冠冕堂皇地打“黑”除“恶”,一边却开庄放贷、敲诈勒索、滥用私刑、非法敛财,造“黑”行“恶”。
  王石宾的涉案金额及涉案人员较之媒体披露的一般司法腐败及警匪勾结个案均有“突破”。近几年“警匪一家”的报道不但屡有所闻,而且案情的严重性及多发态势再也不能漠视了。王石宾这条“异蛇”之所以横行永州,不但有颜玉龙、屈国春、许献忠、陶春生四个头目鞍前马后冲突陷阵,“多名民警也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该团伙中”,且“市委个别主要领导”也卷入了这个团伙。王石宾本人声称,他所辖下的看守所和拘留所是“一根辣椒三两米,两家‘宾馆’任你挑”。当警察明目张胆地服务于黑恶势力时,社会何来安全、和谐、稳定?
  
  涉“黑”认定的难点在哪里
  
  作为法律概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载入《刑法》,司法机关这几年办理涉“黑”案子也不少,但真正以涉“黑”定罪的案件却极为罕见。2000年,一场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和暴力破坏性。但这份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并未如预期那样发挥巨大作用,相反却导致了新的问题,争论最多的是“保护伞”应否成为涉“黑”犯罪的必备条件。许多案子侦结后都因“保护伞”方面证据不足而不被法院认定。
  2002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立法解释,除在“组织机构、经济利益、暴力破坏”等几个特征上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仍保持一致外,仅强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保护伞”不再被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当立法渐趋明确之后,“打黑除恶”行动逐渐深入。除了日常的打击之外,还必须在遏制黑恶势力潜滋暗长的根源方面下力气。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黑恶势力坐大或蔓延大多因为制度失范。当制度松弛、政府腐败、社会不公、道德水平下降,出现人们宁可选择黑社会而不选择政府来维护正义的倾向,这才是真正的悲剧。因此,除了“打黑除恶”之外,更重要的是健全社会制度,保障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行,才能有效遏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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