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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是BIT的核心条款之一,目前对该条款的适用焦点在于可否适用于程序性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对其使用规定了四项条件。通过考察相关案例并对照分析,本文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应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文本分析方法为首要依据,中国在与非洲各国签订BIT时,应积极主张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