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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私产入宪",并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对土地及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规定并未在社会实践中起到其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在于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为"公益"变"私益"埋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公共利益的标准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并作出相应的实体设计与程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