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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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留下的精神文化瑰宝,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一直十分关心、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年来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提出了许多议案,有力促进了我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一法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活动,是对政府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指导,必将对进一步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将我省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示和要求,认真执行“一法六条例”等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浙江省文化保护工程”,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扎实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全省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2处,居全国第5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762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杭州、绍兴、宁波、临海、衢州、金华),去年新增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5个,总数达到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1座,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区)78个。全省有各级各类博物馆近200家,国有馆藏文物63万余件,其中一级珍贵文物1877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逐步健全,省政府先后公布省级名录两批305个项目,是全国较早由省政府公布名录的省份;所有市、县(市、区)政府已公布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我省共有129个项目入选,两批数量均居各省区第一。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依法履行政府职责,普遍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觇划。为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近年来,省政府多次召开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队伍建设。2008年建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目前已有5个市和33个县(市、区)相继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文物局由省文化厅内设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陶,更有利于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认真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普查机构、设备、经费到位率高,总体进展较为顺利,目前野外调查已完成60%以上,普查工作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在我省率先启动的非遗普查工作中,共投入普查员23万人,查出线索270万条,重点调查项目有15万个,其中新发现的珍贵项目5万多个。去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验交流会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场会都在浙江召开,充分体现了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对我省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充分肯定。同时,在深入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档和规划工作,抓紧编制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重点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传统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的详细规划。目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前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记录档案建档工作基本完成,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全部批准公布。
  (三)加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要求,先急后缓,抓住重点,大力开展对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一是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近年来,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逐年增加,2006年至2008年,全省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分别为2.9亿元、6.3亿元和7.7亿元;省本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分别为6000万元、6600万元和12430万元,重点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2008年,全省共投入近4.88亿元,实施文保单位维修项目192个,居全国前列。从2002年起,省财政设立非遗保护专项经费,7年来省财政已累计投入7400万元用于非遗抢救保护,2005年至2008年市、县两级财政共投入非遗保护经费5247万元。二是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自2006年来,我省依法开展考古发掘项目84项,发掘面积6万多平方米,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如良渚文化古城遗址考古入选2007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德清战国时期越国“官窑”是首次发现烧造高档仿青铜原始青瓷礼器与乐器的窑场。同时,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宁波基地和舟山工作站相继建立,为我省水下考古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平台。三是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认真做好杭州西湖、大运河(浙江段)申遗工作,目前国家文物局已向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推荐“杭州西湖”作为我国2010年申报项目,申遗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由我省为主申报的“蚕桑丝织技艺”和“龙泉青瓷烧制技艺”项目,已列入我国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清单。四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7年我省开展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首批认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283名,通过对65岁以上的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政府补贴和开展“服务传承人月”活动,积极帮助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同时,积极开展非遗传承基地建设,省里已命名了33个省级非遗传承基地,各市、县(市、区)传承基地建设也富有成效。我省还命名了第一批20个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基地,公布了18个重点扶持的文化节庆活动,非遗的品牌效应初步显现。五是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要求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成立由规划建设、文化、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保护管理委员会。在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备地按照不得影响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地段完整性的要求,认真实施抢救保护,既有效保护了文化遗产,叉提高了城镇品味。
  (四)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一是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力量。2005年,我省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中,组建了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去年,省文物鉴定中心更名为省文物鉴定 审核办公室,确定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文物监管工作得到得一步加强。目前,全省88个具有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部门,已全部经当地编委批准和明确职能,并增挂文物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中队)牌子,率先在全国实现了省、市、县三级文物监察队伍的全覆盖。二是加大全省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和查处力度。去年,全省文物执法巡查出动达11130人次,有效遏制文物违法行为150余起,查处违法案件29起。三是认真做好项目论证和审批工作。配合国家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实施,积极主动介入交通、水利、能源设施尤其是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前置审批。
  (五)加强文化遗产展示利用。近年来,我省在坚持保护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加强展示展览,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一是积极推进博物馆网络体系建设。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以省直博物馆为龙头、设区市综合博物馆和行业重点博物馆为骨干、县级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为基础的具有浙江地域特色的展览展示体系,到去年底,全省各类博物馆总数已达206家。继2003年杭州市园文局所属博物馆和纪念馆在全国博物馆中率先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2004年浙江省博物馆成为全国第一家免费开放的省级博物馆后,去年我省顺利完成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已有80余家博物馆、纪念馆实现免费开放,参观人数大幅上升,博物馆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二是不断推出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活动。近几年,全省各级备类博物馆年均举办陈列展览项目达600个,其中荣获全国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和单项奖的项目有8个。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丝绸博物馆承办的人文大展进入奥运“祥云小屋”,长兴百叶龙等一批优秀传统文化项目亮相海内外,充分展示了浙江地域文化的独特魅力。同时,我省还先后举办了《风从东海来》大型民俗风情展演、中国越剧艺术节、中国西施文化节、全国鼓乐邀请赛、全国渔歌邀请赛、全国畲族民歌赛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非遗展演活动,弘扬了传统文化,也丰富了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三是积极推动文化遗产利用的产业化运作。近年来,杭州、宁波、绍兴、临海以及嘉善西塘、桐乡乌镇等地,通过开发文化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08年,全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门票收入约2.23亿元;全省举办文物拍卖会50场,拍卖文物标的数26069件,成交额6.91亿元。
  (六)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全省各级政府把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四五”、“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普法周、普法月等活动,借助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广场活动,扩大了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近三年来,全省各地连续举办大规模的“文化遗产目”年度系列活动,在全社会大力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使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二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如绍兴等地建立了由政府、社会、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承担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修缮整治费用的投入机制,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居民生活条件改善的双赢;宁波市积极探索国助民办、民企民办、合作联办等多种有效运作模式,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目前,该市民办博物馆已达30余家,像宁海“十里红妆”博物馆、象山张德和根雕艺术馆等已经创出品牌。三是充分发挥志愿者的重要作用。全省博物馆系统组建了一支近万人规模的“博物馆之友”志愿者队伍,他们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深入不同群体服务,成为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四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省积极拓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各类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建立良好关系,成功举办或承办了第二眉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世界遗产保护·杭州论坛、2008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亚太地区会议、携手2010:宁波国际博物馆高峰论坛、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等高规格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形成《绍兴宣言》、《宁波共识》等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性文件,有效提升了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影响力。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大省建设的要求相比,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一些地方认识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领导重视程度、投入力度和工作力度还不够;有的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对城乡建设的认识不够全面,没有准确把握“建设”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导致一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乡土建筑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二)经费投入不足。尽管我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渠道单一,市、县两级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普遍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不够,影响了一些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保护对象急剧增多,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经费投入与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我省走在全国前列的非遗保护工作,当前急需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一批展示场所,保护一批老艺人。
  (三)机构队伍不够健全。一些地方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人员编制紧缺,特别是中高级专业人才缺乏,文物保护管理力量偏弱。目前,全省仍有三分之二的市、县(市、区)尚未按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非遗管理工作机构,不利于正常工作开展;非遗保护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变动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
  (四)文物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对文物的“建设性破坏”增多,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或一些部位还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毁、偷盗、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有所攀升。据统计,全省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由2007年的100余起上升到2008年的150余起。2006年至2008年,省文物局共受理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犯罪涉案文物鉴定249起;经现场实地勘察确认被盗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24处(座)。
  三、下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打算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提高浙江文化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下一步,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去年6 月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执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力争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推动浙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保障机制,努力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摆正自身位置,转变管理职能,进一步履行好管政策、管服务、管执法的职责。同时,充分尊重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研究制定群众参与规划、参与决策、参与保护的相关配套政策,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悉心听取备方意见和建议,依靠全社会力量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是加强资金人才保障。全省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并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通过政策扶持,努力拓宽资金利用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努力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人员素质,为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人才保障。三是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把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计划,提高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加强工作制度建设。计划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办法》,对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成果及审批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研究制定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规划实施规则,明确保护的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扎实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各项重点工作。根据当前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要切实抓好几项重点工作的落实。一是确保完成文物普查任务。目前,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正处于实地调查这一中心环节和关键阶段,要按照国务院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普查质量,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实地调查工作,确保获取的数据真实、完整、科学、规范。二是继续推进申遗工作。坚持以杭州西湖、大运河(浙江段)项目为重点,梯度推进我省申遗工作。目前,杭州西湖申遗工作已进入倒计时阶段,省和杭州市将全力以赴、紧锣密鼓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实施西湖申遗整治规划,完善西湖综合保护整治工作,迎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组织的实地评佶,力争明年申遗成功,实现我省世界遗产零的突破。同时,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统—部署,继续抓好大运河(浙江段)申遗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备阶段目标任务。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在抓好非遗普查后续工作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上来。认真开展第三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评审工作,做好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申报工作,争取保持我省的优势地位。同时,通过深入开展服务传承人活动,更好地激发和保护传承人弘扬传统文化的热情,充分发挥传承人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非遗保护的能力和成效。四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积极借助“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这个平台,整合我省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多学科优势,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开展文物保护的综合性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解决文物保护的难题。五是切实保障文化遗产安全。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继续抓好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巡查、案件查处和行政督察工作,坚决打击文化遗产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安全技术防范,通过新建、扩建文物库房,改造更新安全技防设施,逐步改善文物收藏和展示条件,进—步提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事前监督、加强防范的新举措,探索构建实时动态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消除文化遗产安全隐患。
  (三)积极创新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方式。不断适应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拓宽保护范围,丰富保护内涵,提高保护质量。一是加强整体保护。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和丰富的区域,积极推广绍兴古城整体保护和象山浙东渔俗文化生态区建设的做法,坚持局部与整体相结合,不仅保护好文化遗产本体,更要保护好其周边自然、人文环境,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注重活态保护。在保护文化遗产原貌的基础上,进行活态保护,使文化遗产在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开展历史文化村镇可持续发展等相关课题研究,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科学保护的新路子。三是实施分类保护。针对各种非遗项目在表现形式和存在方式上的差异性,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省里今年准备从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调研入手,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对经济属性较强的非遗项目的保护问题,并通过这项工作,逐步推进非遗项目的分类保护实践。
  (四)进一步提升文化遗产利用水平。注重深入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经济、文化、品牌等多重价值,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把历史文化资源转化为提升我省综合竞争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宝贵财富。主要抓好两个结合:一方面,把保护文化遗产与发展文化产业结合起来。将文化遗产中的优秀元素。融入当今时代生活,体现创意价值,打造新的文化产品,努力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入实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加快推进良渚遗址、大窑龙泉窑遗址、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杭州临安城遗址等国家重点大遗址项目建设,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观光旅游等开发,推出一批集教育与休闲为一身、融自然和人文于一体的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同时,积极推动传统文化走出去,通过对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整合、包装,打造一批具有鲜明浙江特色,叉适应海外市场的文化品牌,进—步扩大浙江文化在国际上的传播与影响。另一方面,把保护文化遗产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工作经验,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继续抓好“陈列展监精品项目”的实施,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陈列展览,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吸引更多的观众走进博物馆。同时,充分利用地方特色文化遗产资源,结合“送文化”和“种文化”,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等重大主题,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增强传统文化的吸引力与亲和力,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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