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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作为刑事立法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着巨大争议。合理的实行化对于规制某些特定的犯罪确实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过度的实行化其实是对民众安全需求的过度解读,会导致刑事处罚的滥用。因此,对于预备行为实行化的规定,在立法层面,应当在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量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等因素,来确定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必要性。在司法层面,应当在考虑形式解释的基础上,综合其他解释方法来进行法条的解释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