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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展示其四大功能:提供一定范围的公共服务、进行利益表达、促进社会资本积累和拓展就业市场。不同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筹资与盈利禁止、税收优惠和日常監管四个方面。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国家政府
中图分类号:D69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2-0151-01
一、非政府组织的含义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被看作非政府组织。”现在我们提到的非政府组织是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以社会公共事务为管理对象,以非权力手段为组织运作基础的公共组织。一般来说, 非政府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非营利性: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2)公益性:以服务某些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为公众奉献为取向。(3)志愿性: 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奉献精神,以志愿服务的形式接受社会检验。
二、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涉及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直接反映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各个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所涉及的往往不止是一个政府部门,如登记、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等等,这些往往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能够承担的。我们一般可以把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分为三种模式:单一监管模式、多元监管模式和无监管制模式。
(一)单一监管模式
单一监管制也叫集中管理制,即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与日常监管都主要集中在政府的一个部门当中的监管体制,而集中管理的部门通常是司法或执法部门或内政部门。英国、新加坡都是这种监管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除了主要监管部门之外,其他政府部门就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什么监管关系,各国财政、税务等部门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着业务上的管理关系。
(二)多元化监管制模式
多元监管制模式就是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分散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中的一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
(三)无监管制度模式
无监管制度指的是没有特定的非政府组织监管机构这一情形。但没有专门的非政府组织监管机构,并不意味着国家对非政府组织没有监管,而是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管理体现不同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当中。但是,这与多元监管制模式中,非政府组织面临的监管之所以是多元的,是因为除了登记机关因为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刑事审查而相对统一之外,各政府部门都对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具体的日常管理;而在无监管制模式下,除了必要的登记和税收、审计部门依据自己的职权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相应的管理之外,没有什么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的政府部门。在这种模式中,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被视为规范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方式。
三、中国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
中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来进行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登记管理机关”指的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而有资格作为非政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非政府组织的定期性监管,但以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为前提,而非政府组织的经常性监管主要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模式反映着不同国家对政府与社会关系本质认识。从本质上说,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理者,而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是特定群体利益的代表者;从关系上看,二者体现着整体和部分、全局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差别。但从实际过程看,公共利益的实现有赖于部分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实现和积累,并且,公共利益需要在各个部分利益和具体利益充分表达、表现、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取和整合。从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模式选择来看,它们考虑公共利益与特定群体利益之间关系调处的基点就是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认识。秉持国家中心主义的国家选择的监管模式体现出政府主导特征,如日本和新加坡,而秉持社会本位的国家确定监管模式的时候更多的将政府监管作为非政府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如英国和美国。德国作为国家与社会嵌合度较高的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呈现出政府对社会的关怀特征,而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结社自由得到充分尊重,但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特别是来自境外的资金捐助方面也体现出国家强力的特征。由此可见,国家对政府和社会关系的理解虽然不是一个国家确定监管模式的决定因素,却是一个国家在选择监管模式后注入其中国家因素多好事社会因素多的一个关键要素。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选择双重监管呈现出政府主导特征来。但是,与上述国家相比,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处理上,我国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政府主导过强导致非政府组织行政化倾向明显;二是由此强调非政府组织应为政府服务,而缺少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要扶持。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李本公.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4] 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 (美)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国家政府
中图分类号:D69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2-0151-01
一、非政府组织的含义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被看作非政府组织。”现在我们提到的非政府组织是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以社会公共事务为管理对象,以非权力手段为组织运作基础的公共组织。一般来说, 非政府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非营利性: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2)公益性:以服务某些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为公众奉献为取向。(3)志愿性: 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奉献精神,以志愿服务的形式接受社会检验。
二、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涉及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直接反映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各个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所涉及的往往不止是一个政府部门,如登记、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等等,这些往往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能够承担的。我们一般可以把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分为三种模式:单一监管模式、多元监管模式和无监管制模式。
(一)单一监管模式
单一监管制也叫集中管理制,即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与日常监管都主要集中在政府的一个部门当中的监管体制,而集中管理的部门通常是司法或执法部门或内政部门。英国、新加坡都是这种监管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除了主要监管部门之外,其他政府部门就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没有什么监管关系,各国财政、税务等部门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着业务上的管理关系。
(二)多元化监管制模式
多元监管制模式就是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分散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中的一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
(三)无监管制度模式
无监管制度指的是没有特定的非政府组织监管机构这一情形。但没有专门的非政府组织监管机构,并不意味着国家对非政府组织没有监管,而是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管理体现不同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当中。但是,这与多元监管制模式中,非政府组织面临的监管之所以是多元的,是因为除了登记机关因为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刑事审查而相对统一之外,各政府部门都对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具体的日常管理;而在无监管制模式下,除了必要的登记和税收、审计部门依据自己的职权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相应的管理之外,没有什么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的政府部门。在这种模式中,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被视为规范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方式。
三、中国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
中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来进行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登记管理机关”指的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而有资格作为非政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非政府组织的定期性监管,但以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为前提,而非政府组织的经常性监管主要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模式反映着不同国家对政府与社会关系本质认识。从本质上说,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理者,而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是特定群体利益的代表者;从关系上看,二者体现着整体和部分、全局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差别。但从实际过程看,公共利益的实现有赖于部分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实现和积累,并且,公共利益需要在各个部分利益和具体利益充分表达、表现、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取和整合。从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模式选择来看,它们考虑公共利益与特定群体利益之间关系调处的基点就是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认识。秉持国家中心主义的国家选择的监管模式体现出政府主导特征,如日本和新加坡,而秉持社会本位的国家确定监管模式的时候更多的将政府监管作为非政府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如英国和美国。德国作为国家与社会嵌合度较高的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呈现出政府对社会的关怀特征,而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结社自由得到充分尊重,但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特别是来自境外的资金捐助方面也体现出国家强力的特征。由此可见,国家对政府和社会关系的理解虽然不是一个国家确定监管模式的决定因素,却是一个国家在选择监管模式后注入其中国家因素多好事社会因素多的一个关键要素。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选择双重监管呈现出政府主导特征来。但是,与上述国家相比,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处理上,我国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政府主导过强导致非政府组织行政化倾向明显;二是由此强调非政府组织应为政府服务,而缺少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要扶持。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李本公.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4] 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 (美)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