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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历经了较长时间的衍变。在索赔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的前提下,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索赔的难点。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和理论,认为操纵行为就主观过错而言,限于故意,在举证责任上应适用过错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可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行为人的交易对象和收益情况对侵权认定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