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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有些合同管理人员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准确,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本文从三者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角度进行了阐释,希望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辨析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在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制度,该条款的引入明确了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之间的关系,对我们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减少矛盾纷争,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修期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征总和,即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产品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并规定了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将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由于工程质量缺陷出现的问题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提出,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中再次使用。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缺陷担保责任,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就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并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包含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短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以后再进入工程保修期。假如说工程质量保修期分成前后两段,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就是前一段。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解决的是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缺陷责任期内有质量保证金担保其维修义务的履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还;保修期解决的是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退还质保金后,承包商仍然要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此时承包商承担的是合同的履约义务,如果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就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区别还在于:工程质量缺陷期内,承发包双方不需要出具书面承诺书,不需要单独签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招标文件和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经包含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
四、正确理解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关系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赔偿损失;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以雇人维修,发生的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我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管理中,要正确区分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不要发生混淆,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质量保修期一般均长于质量缺陷责任期,有的伴随建设工程终生,时间跨度较长,如果错把质量保修期当成缺陷责任期,超期扣留质量保修金,会增加承包人的负担,对承包人不公平。
参考文献:
[1]赵康.现代企业质量管理的法律问题[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2]范殷伟,沈杰 .辨析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6)
[3]袁方圻,王维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辨析[J]. 建设监理2010(6)
关键词: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辨析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在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制度,该条款的引入明确了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之间的关系,对我们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减少矛盾纷争,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修期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征总和,即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产品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并规定了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将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由于工程质量缺陷出现的问题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提出,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中再次使用。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缺陷担保责任,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就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并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包含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短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以后再进入工程保修期。假如说工程质量保修期分成前后两段,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就是前一段。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解决的是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缺陷责任期内有质量保证金担保其维修义务的履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还;保修期解决的是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退还质保金后,承包商仍然要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此时承包商承担的是合同的履约义务,如果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就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区别还在于:工程质量缺陷期内,承发包双方不需要出具书面承诺书,不需要单独签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招标文件和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已经包含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
四、正确理解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关系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赔偿损失;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以雇人维修,发生的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我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管理中,要正确区分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不要发生混淆,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质量保修期一般均长于质量缺陷责任期,有的伴随建设工程终生,时间跨度较长,如果错把质量保修期当成缺陷责任期,超期扣留质量保修金,会增加承包人的负担,对承包人不公平。
参考文献:
[1]赵康.现代企业质量管理的法律问题[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2]范殷伟,沈杰 .辨析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6)
[3]袁方圻,王维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辨析[J]. 建设监理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