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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就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利益代表与股东利益代表共同参与公司内部事务治理,影响公司决策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它既是现代经济民主和公司民主的发展趋势,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我国目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状况进行分析,探索其进一步完善的途径,以期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 职工 参与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的有效运作取决于良好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增强竞争实力、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
因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和经营目标是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经营管理者必须考虑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他们负责,公司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公司职工也应该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立法缺失
1.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职工参与经历了从经营参与到资本参与的转变。在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中,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理论上是能够参与生产过程的管理和劳动成果的分配的,对此我国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
(2)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
(3)重大生活福利事项审议决策权。
(4)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权。
(5)选举厂长权广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我国职工经营参与方式主要存在的问题
2.1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范围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组织由于其人员、组织的财产和人事都受企业管理层控制,只不过是企业组织机构的一个附庸而已。
2.2职工董事问题
职工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从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是一种层次较高的参与。我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3职工监事问题
职工通过监事会参与公司运营的监督,这种方式又称为监督参与。在这方面,我国的相应法律规范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却未明确规定监事由股东还是由职工出任,事实上股东监事往往排挤职工监事,职工的监督权无法保障。
第二,职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他们相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职工来说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手段上,都处于劣势,而《公司法》却没有对职工监事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给予任何救济和保障。
3.我国职工资本参与方式主要存在的问题
3.1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3.1.1设立社团法人模式
职工持股会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并经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不依赖于已有组织,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其出资比例享受出资人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3.1.2依托工会运作模式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组成,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主要特征是:职工持股会须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会,按照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
3.1.3信托模式
职工持股通过共同的受托人依据《信托法》运作,共同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特征是:持股职工和受托人须订立股份信托协议,持股职工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移交受托人管理、处分;持股职工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受托人根据股份信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职工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3.2职工股管理不够规范
我国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方式极不规范,管理机构混乱、管理职能随意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3.3职工股的流动性问题
我国的职工股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般规定职工在任期间由于我国的职工股可以上市或者可以预期上市,从而导致了职工持股行为的短期化,职工更关心股票上市后的资本市场的投机收益,而不是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学思考
1.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扩大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范围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经过多年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力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享有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所有制形式作为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的标准。因此,我们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国际化的视角对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重塑。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只要职工人数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设置职工代表大会。
1.2加强职工主动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现行《公司法》与《劳动法》对职工参与权内容的规定均侧重于对职工利益的维护,缺乏对职工主动参与权的规定。ii因此,在立法中必须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如下权利 :
1.2.1知情建议权
管理层应就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工作计划、企业重大问题、经营管理方生
产技术革新等重要决策和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管理层拒绝吸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2.2审议通过权
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公司改制方案、劳动管理制度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1.2.3评议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高中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与集体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2.4选举、罢免和推荐权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代表,在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公司,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上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推荐权。
2.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强化职工监事制度
2.1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一是扩大职工董事的设置范围。按公司规模和职工人数,强制规定达到一定规模和职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公司在董事会中都必须设有职工董事。
二是对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要具体规定。确保由工作在一线和基层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
2.2进一步完善职工监事制度
一是对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要具体规定。确保由工作在一线和基层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
二是法律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不能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即便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应保证至少有一名职工监事。
三是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在权限上应有所区别。职工监事除行使法定职权外,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公司法》还应进一步赋予职工监事具有特殊的职权。如果监事会对管理层侵害职工权益的事实未予纠正时,有单独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的权力。
3.建立健全职工持股参与的相关制度
3.1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为职工持股提供法律上的空间
职工持股与《公司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应当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法》对职工持股问题只需作原则性规定,为今后职工持股制度的具体立法和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留有余地。同时扩大股东出资标的的范围,明确规定允许职工以人力资本,特别是劳动力资本取得公司股份,使更多的职工能够通过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
3.2尽快统一对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使职工持股有法可依
由于一个公司是否实行职工持股,是由公司和职工自愿选择的,政府不能进行强制,因此,在立法上政府应以引导为主,国务院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一部专门的“公司职工持股指导意见”,对职工持股的股份设置、来源、管理、处分等问题作出规定,既是用以引导公司和职工规范实施这项制度,同时也是为新《公司法》的实施配套服务。
3.3全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职工持股创造宽松的环境
对现有政策进行全面调整,按照“国家、企业帮助为主,职工个人出资为辅”。的思路,解决职工持股资金来源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职工持股制度的广泛推行创造宽松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四、结论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与立法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法律确认了职代会制及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等多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却极不完善。为此,笔者以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一般原理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加以简单研究,以期推动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经济民主化在法律上的规定,将适应我国国情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公平与效率兼济的公司治理结构。
总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是深化我国公司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是一个曲折的和漫长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冯彦君,邱虹:《职工参与制及其理论基础质疑》,载《当代法学》第21卷第5期(总第125期),2007年9月。
[2]唐英:《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之法学分析》,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季刊)》,2007年第3期。
[3]郑景元:《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5年8月第5期。
[4]刘俊海:《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石旭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分析》,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2期,2008年3月。
关键词:公司治理 职工 参与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的有效运作取决于良好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增强竞争实力、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
因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和经营目标是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经营管理者必须考虑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他们负责,公司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公司职工也应该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立法缺失
1.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职工参与经历了从经营参与到资本参与的转变。在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中,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理论上是能够参与生产过程的管理和劳动成果的分配的,对此我国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
(2)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
(3)重大生活福利事项审议决策权。
(4)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权。
(5)选举厂长权广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我国职工经营参与方式主要存在的问题
2.1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范围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组织由于其人员、组织的财产和人事都受企业管理层控制,只不过是企业组织机构的一个附庸而已。
2.2职工董事问题
职工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从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是一种层次较高的参与。我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3职工监事问题
职工通过监事会参与公司运营的监督,这种方式又称为监督参与。在这方面,我国的相应法律规范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却未明确规定监事由股东还是由职工出任,事实上股东监事往往排挤职工监事,职工的监督权无法保障。
第二,职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他们相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职工来说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手段上,都处于劣势,而《公司法》却没有对职工监事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给予任何救济和保障。
3.我国职工资本参与方式主要存在的问题
3.1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3.1.1设立社团法人模式
职工持股会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并经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不依赖于已有组织,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其出资比例享受出资人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3.1.2依托工会运作模式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组成,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主要特征是:职工持股会须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会,按照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
3.1.3信托模式
职工持股通过共同的受托人依据《信托法》运作,共同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特征是:持股职工和受托人须订立股份信托协议,持股职工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移交受托人管理、处分;持股职工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受托人根据股份信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职工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3.2职工股管理不够规范
我国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方式极不规范,管理机构混乱、管理职能随意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3.3职工股的流动性问题
我国的职工股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般规定职工在任期间由于我国的职工股可以上市或者可以预期上市,从而导致了职工持股行为的短期化,职工更关心股票上市后的资本市场的投机收益,而不是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学思考
1.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扩大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范围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经过多年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力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享有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所有制形式作为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的标准。因此,我们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国际化的视角对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重塑。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只要职工人数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设置职工代表大会。
1.2加强职工主动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现行《公司法》与《劳动法》对职工参与权内容的规定均侧重于对职工利益的维护,缺乏对职工主动参与权的规定。ii因此,在立法中必须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如下权利 :
1.2.1知情建议权
管理层应就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工作计划、企业重大问题、经营管理方生
产技术革新等重要决策和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管理层拒绝吸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2.2审议通过权
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公司改制方案、劳动管理制度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1.2.3评议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高中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与集体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2.4选举、罢免和推荐权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代表,在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公司,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上级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推荐权。
2.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强化职工监事制度
2.1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一是扩大职工董事的设置范围。按公司规模和职工人数,强制规定达到一定规模和职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公司在董事会中都必须设有职工董事。
二是对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要具体规定。确保由工作在一线和基层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
2.2进一步完善职工监事制度
一是对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要具体规定。确保由工作在一线和基层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
二是法律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不能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即便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应保证至少有一名职工监事。
三是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在权限上应有所区别。职工监事除行使法定职权外,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公司法》还应进一步赋予职工监事具有特殊的职权。如果监事会对管理层侵害职工权益的事实未予纠正时,有单独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的权力。
3.建立健全职工持股参与的相关制度
3.1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为职工持股提供法律上的空间
职工持股与《公司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应当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法》对职工持股问题只需作原则性规定,为今后职工持股制度的具体立法和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留有余地。同时扩大股东出资标的的范围,明确规定允许职工以人力资本,特别是劳动力资本取得公司股份,使更多的职工能够通过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
3.2尽快统一对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使职工持股有法可依
由于一个公司是否实行职工持股,是由公司和职工自愿选择的,政府不能进行强制,因此,在立法上政府应以引导为主,国务院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一部专门的“公司职工持股指导意见”,对职工持股的股份设置、来源、管理、处分等问题作出规定,既是用以引导公司和职工规范实施这项制度,同时也是为新《公司法》的实施配套服务。
3.3全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职工持股创造宽松的环境
对现有政策进行全面调整,按照“国家、企业帮助为主,职工个人出资为辅”。的思路,解决职工持股资金来源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职工持股制度的广泛推行创造宽松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四、结论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与立法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法律确认了职代会制及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等多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却极不完善。为此,笔者以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一般原理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加以简单研究,以期推动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经济民主化在法律上的规定,将适应我国国情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公平与效率兼济的公司治理结构。
总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是深化我国公司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是一个曲折的和漫长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冯彦君,邱虹:《职工参与制及其理论基础质疑》,载《当代法学》第21卷第5期(总第125期),2007年9月。
[2]唐英:《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之法学分析》,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季刊)》,2007年第3期。
[3]郑景元:《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5年8月第5期。
[4]刘俊海:《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石旭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分析》,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2期,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