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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相对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物之瑕疵以“质量”为连接点,有失空泛。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使瑕疵类型包含性能、效用、公开陈述、过少交付等。同时,对物之瑕疵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论证,可得出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结论,基本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对于一些典型的物之瑕疵:“凶宅”虽没有物理缺陷,但在市场上一般被视为有害于通常使用或交易价值,属于价值瑕疵;公司资产减少导致的受让人股价降低可构成价值瑕疵,受让人的出资瑕疵股权中的财产权益被实际剥夺而构成效用瑕疵;数字内容瑕疵以主客观瑕疵标准认定,数字特性可作为一般规范在具体适用的补充,并没有突破传统瑕疵担保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