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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元月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自侦案件21件21人,其中提起公诉20件20人,起诉率为95%,判决20件20人,判决率为100%,优异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院推行的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我院公诉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实施的介入引导制度,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主诉检察官介入自侦案件引导侦查是我市检察机关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建的一个“公诉引导侦查”的新机制,旨在加快自侦案件诉讼速度、提高自侦案件质量。市院下达相关文件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集会议、深刻领会精神并要求公诉、自侦两个部门的干警立足同一个中心工作、顾全同一个工作大局、明确同一工作目标,做到一条心、一个调、一股劲、一盘棋,同时要求两部门的干警及主管领导摒弃杂念、消除顾虑、放下架子、轻装上阵,以积极主动向上的态度正确对待介入工作,确保“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机制良性运行。介入机制在我院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运行和实践情况表明,凡是介入工作做得好做得扎实的案件,诉讼的速度就快、质量就高,没有任何因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等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况出现,因此更加强了公诉、自侦部门思想上的统一和相互配合的主动性。
二、 灵活把握介入时机
介入侦查不是全程参与侦查,这就需要把握一个时机问题。我院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的介入侦查一般在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案件初查时,与自侦部门一起精心研究初查方案,制定初查工作应急预案,选择案件突破口,给案件的初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不打无备之仗。二是在立案时,立案环节重点把握司法程序进入问题,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该案是否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主体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所获取的证据的真实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进行把关,确保案件立得住。如在办理西华县城建局施工股股长黄志勇挪用公款一案时,初查工作获取的证据表明黄志勇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两个罪名,主诉检察官介入后认为,此案仅以挪用公款罪立案较为稳妥,因为滥用职权罪随着案件的深入可能有很大的变数,犯罪嫌疑人容易提出新的证据否定其犯罪事实。为了确保案件立得准,最后对黄志勇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三是在案件审结后移诉前,提前阅卷,对于适用法律、罪名的认定、证据链条是不形成等介入引导,重点把握证据链条的结构与完善问题,避免翻供,减少退查,从而进一步提高控诉质量和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进得来、诉得出”。如在办理周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主任付忠江受贿案时,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取证范围广,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侦查工作进展十分困难,此时主诉检察官适时介入,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手段、方法、收集证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必要时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使案件在移送后仅两天便起诉到法院,后付忠江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介入工作
我院在介入引导工作中不拘泥于形式,而是开展多种便捷、高效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如介入参加自侦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利用通讯互联网等先进工具,与侦查干警保持直接联系,及时介入引导和收集证据,随时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包案到组,紧跟办案时程,促使案件良性、高效运行。
四、 坚持介入引导的原则
介入不等于参与,引导侦查不等于指挥侦查,而是宏观指导。为防止介入不当行为的发生,我院公诉部门在介入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履行监督原则,无论何种形式的引导,立足点都放在监督上,介入只是把监督的触角前移,从而防止违法现象发生,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二是依法引导原则,这种引导是法律意义上引导,是将案件循入法律的轨道,而不是随意引导或任意引导。三是相互配合的原则,两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形成打击的合力,惩罚犯罪。
提前介入制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及配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对准确、及时查办职务犯罪,提高检察机关的声望,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有介入有待进一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前介入工作有待进一步细化等。针对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制度化
所谓制度化,就是提前介入要具一定的办事规程。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只有将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化才能收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 完善侦查监督诉讼程序
对侦查活动进行动态的法律监督仅靠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侦查监督,就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善侦查监督程序。
三、 完善案件判决后的及时总结机制
重大有影响的自侦案件有开庭审理时,公诉部门的主管检察长、科长,公诉部门的干警,尤其是案件承办人一定要跟庭观摩,这样既可以充分了解庭审情况,了解证据的使用、采信情况,了解案件本身的证据、侦查技巧、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针对庭审中出现的事实、证据问题予以解答,案件判决后,以研讨会的形式及时总结评估,从中找出得失,既可以提高自身素质,遇到同类案件时还能够找准切入点,为快速准确办理自侦案件奠定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西华 466600)
一、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主诉检察官介入自侦案件引导侦查是我市检察机关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建的一个“公诉引导侦查”的新机制,旨在加快自侦案件诉讼速度、提高自侦案件质量。市院下达相关文件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集会议、深刻领会精神并要求公诉、自侦两个部门的干警立足同一个中心工作、顾全同一个工作大局、明确同一工作目标,做到一条心、一个调、一股劲、一盘棋,同时要求两部门的干警及主管领导摒弃杂念、消除顾虑、放下架子、轻装上阵,以积极主动向上的态度正确对待介入工作,确保“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机制良性运行。介入机制在我院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运行和实践情况表明,凡是介入工作做得好做得扎实的案件,诉讼的速度就快、质量就高,没有任何因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等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况出现,因此更加强了公诉、自侦部门思想上的统一和相互配合的主动性。
二、 灵活把握介入时机
介入侦查不是全程参与侦查,这就需要把握一个时机问题。我院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的介入侦查一般在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案件初查时,与自侦部门一起精心研究初查方案,制定初查工作应急预案,选择案件突破口,给案件的初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不打无备之仗。二是在立案时,立案环节重点把握司法程序进入问题,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该案是否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主体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所获取的证据的真实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进行把关,确保案件立得住。如在办理西华县城建局施工股股长黄志勇挪用公款一案时,初查工作获取的证据表明黄志勇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两个罪名,主诉检察官介入后认为,此案仅以挪用公款罪立案较为稳妥,因为滥用职权罪随着案件的深入可能有很大的变数,犯罪嫌疑人容易提出新的证据否定其犯罪事实。为了确保案件立得准,最后对黄志勇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三是在案件审结后移诉前,提前阅卷,对于适用法律、罪名的认定、证据链条是不形成等介入引导,重点把握证据链条的结构与完善问题,避免翻供,减少退查,从而进一步提高控诉质量和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进得来、诉得出”。如在办理周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主任付忠江受贿案时,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取证范围广,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侦查工作进展十分困难,此时主诉检察官适时介入,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手段、方法、收集证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必要时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使案件在移送后仅两天便起诉到法院,后付忠江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介入工作
我院在介入引导工作中不拘泥于形式,而是开展多种便捷、高效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如介入参加自侦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利用通讯互联网等先进工具,与侦查干警保持直接联系,及时介入引导和收集证据,随时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包案到组,紧跟办案时程,促使案件良性、高效运行。
四、 坚持介入引导的原则
介入不等于参与,引导侦查不等于指挥侦查,而是宏观指导。为防止介入不当行为的发生,我院公诉部门在介入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履行监督原则,无论何种形式的引导,立足点都放在监督上,介入只是把监督的触角前移,从而防止违法现象发生,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二是依法引导原则,这种引导是法律意义上引导,是将案件循入法律的轨道,而不是随意引导或任意引导。三是相互配合的原则,两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形成打击的合力,惩罚犯罪。
提前介入制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及配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对准确、及时查办职务犯罪,提高检察机关的声望,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有介入有待进一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前介入工作有待进一步细化等。针对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制度化
所谓制度化,就是提前介入要具一定的办事规程。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只有将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化才能收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 完善侦查监督诉讼程序
对侦查活动进行动态的法律监督仅靠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侦查监督,就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善侦查监督程序。
三、 完善案件判决后的及时总结机制
重大有影响的自侦案件有开庭审理时,公诉部门的主管检察长、科长,公诉部门的干警,尤其是案件承办人一定要跟庭观摩,这样既可以充分了解庭审情况,了解证据的使用、采信情况,了解案件本身的证据、侦查技巧、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针对庭审中出现的事实、证据问题予以解答,案件判决后,以研讨会的形式及时总结评估,从中找出得失,既可以提高自身素质,遇到同类案件时还能够找准切入点,为快速准确办理自侦案件奠定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西华 46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