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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