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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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目前在法律上使用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方式,而如何界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果公诉和自诉之间法律界限清晰,则审判者能立即明晰裁判的角度,这会使使案件处理的效率提高;如果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或自相矛盾,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难以保证。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公诉与自诉模式作了理性的思考。
  【关键词】公诉;自诉
  所谓的公诉是指当犯罪嫌疑人侵害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时,国家的相关机构会以国家的名义提出诉讼,让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机构中得到审判,这种诉讼方式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而自诉是指受害人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审判机构提出诉讼,让审判机构裁决出结果并强制执行,这种诉论方式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公诉与自诉模式应用的特点
  公诉与自诉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相异的一面,目前绝大部分的国家均使用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方式,而如何界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果公诉和自诉之间的法律关系界限清晰,则审判者能立即明晰裁决的角度,这会使案件处理的效率提高;如果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或自相矛盾,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难以保证。要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就要对我国现行的公诉与自诉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理性的思考。
  二、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产生的问题
  (一)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交叉的问题
  自诉的方式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让受害者以自诉的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起诉模式。然而自诉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侵害者看似伤害的是某个个体,实则正侵害社会共同的利益,这使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范围存在交叉的问题。比如一名少女遭受性侵,如果受害者以自诉的角度提出诉讼,则法律会给侵害者以法律的制裁,然而一些受害者或受害者的直系亲属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提出自诉,而在受害人不自诉的前提下,法律难以给侵害者法律制裁,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侵害者极有可能会抱着侥幸心理再次犯案。在这个案例中,侵害者貌似只侵害了受害者的利益,实则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不稳定性。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法律界定不分明是两者关系的第一个问题。
  (二)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干预的问题
  由于受害人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很特殊,受害人难以以某种立场提出自诉,此时会产生受害人不愿意自诉,而国家机构无公诉的立场的问题,这会导致该案件形成一个法律真空地带。在这些案例中,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以后有可能会引发更恶性的法律事件。比如以家暴的事件来说,很多妇女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她们在受到较轻的肉体伤害时,因故不愿以自诉的方式将侵害者送上法庭,如果此时审判机构没有干预,那么有可能以后在夫妻冲突严重的情形下,会出现妻杀夫或者夫杀妻的恶性事件,这会给社会秩序带来恶劣的影响。而审判机构在哪种背景下应干预自诉案件,并替代受害者提出公诉,是目前我国法律所缺失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干预的问题是两者关系的第二个问题。
  (三)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平衡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公诉的案件启动比较迅速,这是由于该类案件是相关的部门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共同找到案件的线索、给出足够证据,所以能立即起诉的缘故,它们在人民法院能被迅速立案,然后进入法律程序。而自诉案件,则通常要由自诉人自己提出证据,直至有足够的证据才可启动案件,然而部分自诉人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无力自行找到足够的证据,这会使自诉案件或者无法立案,或者受害者无法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如何平衡两者的社会资源是两者关系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如果公诉的社会资源过于强大,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无法被保护;如果自诉案件没有得到足够的社会资源的支持,则法律将不能真正体现出正义性。
  三、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问题的对策
  (一)限定自诉的范围
  从我国自诉案件的范围来看,我国的部分自诉案件既具有公诉的性质,又具有自诉的性质,如果自诉的范围过大,则法律不能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我国的法律条款应当限定自诉的范围,使部分自诉案件需强制以公诉的方法进入法律流程。比如目前在社会上出现主动骗取公民财产的案件,虽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是具体的某些个人,然而它伤害的却是社会的公信力,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应用公诉的方法使侵害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加强公诉的介入
  目前,我国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启动条件不一致。以自诉案件为例,目前我国法律条款规定,自诉人只有自己提出诉讼,方可接受自诉。然而在实际的执行中,它存在太多的问题。比如以上提到的家暴事件,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不便提出自诉,而如果没有公诉程序的参与,那么法律的正义性将难以体现;部分自诉人已经丧失诉讼的能力,或者即使有他人代诉,他人也没有足够的条件将与之相关的证据收集完整,如果此时没有公诉的介入,法律的正义性将同样无法体现。为了使法律能够更有力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法律需界定公诉的介入范围,比如当某些条件满足后,该类案件将自动为公诉案件,由相关的法律机构代为维护法律正义和某些受害者的权益。
  (三)建立预审的制度
  如果将自诉案件启动的起点设定太高,那么有时民众很难借用自诉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利益。为此,如果案件在启动以前,先建立预审的程序,该程序为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的案件以后,先由相关的工作人员决定该以公诉程序或以自诉程序启动,然后再继续法律流程会使整个流程更加科学。如果一件案件已经被定义为自诉案件,则相关人员需告诉自诉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方可启动案件,民众得到明晰的法律告知,会明确证据收集的方向。
  四、总结
  以目前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情况来看,它们出现最大的问题是交叉问题、干预问题、平衡问题,只有用明晰的法律条款解决这类问题,才能使我国的司法流程更能实现法律的正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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