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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批准《网络安全法》于明年6月1日起执行,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搭建起了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平台,这将促使我国互联网治理进入有法可依时代,对于我们推动“网络强国”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从2013年开始,以斯诺登披露“棱镜”系统为阶段性起点,我们便清醒地意识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抵御网络霸权国家在网络空间滥用能力优势带来的各种威胁,这是认识和理解我国制定《网络安全法》战略意图的重要国际背景。与此同时,我国有7亿多网民,在网络空间里,缺乏法规和秩序而造成的问题层出不穷。没有网络安全网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网络空间的清朗,必须用法律来保障。网络安全法正是为公众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勾画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阅读法律条文,我们发现,《网络安全法》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打造国家网络防御的目标方向、各方责任、具体措施和实施路径等,为全面推动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建立提供了牢固的法律依据。例如,《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机制,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条款站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利益的高度,突出“全网一盘棋”,打破“九龙治水”的困境,更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有利于打破了以往不同领域、不同方面间的相互区隔和局限,改变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自为阵、彼此羁绊、存盲留白的局面。
“互联网+”时代,数据是基础性战略资源,掌握数据就掌握资源、掌控主动、掌握未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实施大数据战略离不开互联网,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当前,互联网和相关企业已经深度介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一些政务服务,乃至司法机关的案件管理领域。很多地方在建设智慧城市过程中,借助互联网企业搭建了云平台,通过其进行数据传输、保存和系统运行。不少法院也将自身信息系统搭建在互联网企业的云平台上,包括一些办案信息、庭审录像、法律文书等。
这些互联网应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是一种值得鼓励的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模式,但同时也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挑战。比如,企业为党政机关开发的系统自身缺陷导致的数据被盗取、篡改、丢失的风险如何防范?党政机关的各类数据形成大数据后,有可能因信息泄露影响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如何保障这部分信息安全?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未经授权,将掌握的数据进行跨境传播、或者用于自身商业目的又该如何防范?对于这些热点难点,网络安全法都作出了回应。其中特别强调,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据报道,民法总则草案也拟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空白得到填补,新出现的网络安全难题也会得到立法和执法的积极回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网络安全法的通过和施行,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随着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提高,我们的网络空间将更加安全可信,美好的互联网空间也必将更加开放、便利并充满发展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从2013年开始,以斯诺登披露“棱镜”系统为阶段性起点,我们便清醒地意识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抵御网络霸权国家在网络空间滥用能力优势带来的各种威胁,这是认识和理解我国制定《网络安全法》战略意图的重要国际背景。与此同时,我国有7亿多网民,在网络空间里,缺乏法规和秩序而造成的问题层出不穷。没有网络安全网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网络空间的清朗,必须用法律来保障。网络安全法正是为公众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勾画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阅读法律条文,我们发现,《网络安全法》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打造国家网络防御的目标方向、各方责任、具体措施和实施路径等,为全面推动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建立提供了牢固的法律依据。例如,《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机制,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条款站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利益的高度,突出“全网一盘棋”,打破“九龙治水”的困境,更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有利于打破了以往不同领域、不同方面间的相互区隔和局限,改变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自为阵、彼此羁绊、存盲留白的局面。
“互联网+”时代,数据是基础性战略资源,掌握数据就掌握资源、掌控主动、掌握未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实施大数据战略离不开互联网,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当前,互联网和相关企业已经深度介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一些政务服务,乃至司法机关的案件管理领域。很多地方在建设智慧城市过程中,借助互联网企业搭建了云平台,通过其进行数据传输、保存和系统运行。不少法院也将自身信息系统搭建在互联网企业的云平台上,包括一些办案信息、庭审录像、法律文书等。
这些互联网应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是一种值得鼓励的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模式,但同时也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挑战。比如,企业为党政机关开发的系统自身缺陷导致的数据被盗取、篡改、丢失的风险如何防范?党政机关的各类数据形成大数据后,有可能因信息泄露影响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如何保障这部分信息安全?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未经授权,将掌握的数据进行跨境传播、或者用于自身商业目的又该如何防范?对于这些热点难点,网络安全法都作出了回应。其中特别强调,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据报道,民法总则草案也拟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空白得到填补,新出现的网络安全难题也会得到立法和执法的积极回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网络安全法的通过和施行,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随着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提高,我们的网络空间将更加安全可信,美好的互联网空间也必将更加开放、便利并充满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