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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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7日晚,由于下雨,下晚自习时,湖南省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52个班的学生大部分都从离宿舍比较近的一号楼梯下楼,但由于楼梯狭窄,有一学生跌倒,骤然引发拥挤,导致踩踏事件发生,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的惨剧。
  
  一、问题的提出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大家最关注的、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争议最大的是民事赔偿问题,这就让很多老师产生了认识上的误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大不了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而不会触犯刑律(当然,像致人死亡、重伤的,大家都知道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实的确如此,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最多的是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很少会涉及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除了民事责任外,人们想到的恐怕是行政责任问题。事故发生后,湘乡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朱清华对校园踩踏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除教育局党委副书记职务,并按程序免除教育局局长职务。但该案件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律,依照法律规定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主要分析探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等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引起学校、老师的思考,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刑事责任的分析
  
  (一)学生伤害事故可能触犯的罪名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人的行为,若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处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形式;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形式。因学生伤害事故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和诽谤罪做了规定。侮辱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云南昆明的“裸站”体罚学生案件中,女老师体罚3名学生(被要求赤身裸体站在全班同学面前)的行为就是以暴力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如果导致学生精神失常或者引发学生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司法实践中,侮辱罪多发生于老师对学生的体罚或言语过激行为。例如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曾宣判了一宗老师因侮辱学生而获罪的案件。2003年4月12日,重庆市实验学校九年级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校补课,该年级女生丁某因迟到被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汪某对她说:“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的资格都没有。”当时办公室里还有一位老师和同学。丁某回到教室里,一直趴在课桌上哭泣,之后留下一封遗书,从教学楼8楼跳楼身亡。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因此以侮辱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和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并有意加以散布,侮辱则不一定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第二,诽谤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侮辱则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如果导致学生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则构成诽谤罪。
  3.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者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者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积极的或者攻击性的行为杀害他人,后者则是指以消极的,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致使他人死亡。例如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教师带小学生去游泳,就负有保护小学生安全的义务,如有小学生因溺水而呼救,教师就有救助义务。如果教师能救而不救,结果学生被淹死,教师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4.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被害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必备条件。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例如,教师与学生发生争执,教师推搡学生,结果学生往后倒,正好倒在一块尖石上,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则教师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只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或者只造成轻微伤的,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一般只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伤害结果,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故意伤害重伤和故意伤害致死三种情况。根据《刑法》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故意伤害罪与许多罪名接近,我们很有必要加以区分。一是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共同点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致死是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杀人的故意。二是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的共同点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致人死亡这个后果上均属过失。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
  6.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如果过失行为只造成轻伤而非重伤,行为人并不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前面六类犯罪是一般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为学校领导,还有可能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学生宿舍、图书室、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或隐患,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不积极采取及时、有效的预防或者补救措施,或者不向学校领导、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何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一般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分管教学设施的副校长、主管后勤工作的处长、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 2009年湖南湘乡育才中学踩踏事故发生后,学校校长叶某、政教处纪律干事彭某就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犯罪的情况
  当然,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由于教师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则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不属于犯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执教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教师缺乏法治意识。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均规定禁止侮辱、殴打学生和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均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师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学习、掌握上述相关的法律,对于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有效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师德教育,和谐师生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师缺乏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殴打和辱骂学生都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为此,我们只有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尊重学生的人格,改进教学方法,树立良好的师德,才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有效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法律是外在的约束,职业道德是内在的约束,教师只有将外在的法律约束和内在的职业道德约束统一于自己的思想和教学中,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才能有效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责 编 子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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