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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期待可能性在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中被认为是阻却、减轻责任事由,起源和完成于德国,随后流传至日本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一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一直被认为属于责任论的领域,但其在责任论中的位置到底如何,却众说纷纭。期待不可能性作为法规上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为德、日学者所共同承认,但作为超法规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日本虽然在理论上承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保持比较慎重的态度。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标准说为可取。关于期待可能性,基于不可避免的错误而欠缺时,应当阻却责任;由于过失陷于错误,应以过失犯论处。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适用范围
一、期待可能性的含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问题,是刑法学上的共同财富。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其研究比较深入,但是对于该理论的基本含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认为:“期待可能性,指的是在行为时,应该具备期待行为人选择适法行为而不进行犯罪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如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也不具备有责性。”我国台湾地区有刑法学家的观点是:“期待可能性,是指对于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具有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这一犯罪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条件。”北大陈兴良教授提出:“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形下,能够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条件下,具备期待其选择合法行为而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具备期待可能性,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决定着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的高低,也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大小。
二、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在该问题上,有三种见解:①行为者标准说,此说以该行为者本人的能力为标准,在其具体的行为情况下,决定他是否可能期待合法行为。团藤重光、大冢仁等主此说。批评者认为,对具有较高能力的人,用严酷的理论是不公平的。②通常人(或平均人)标准说,此说认为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就通常人来看,是否可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来判定对行为人能否期待合法行为。柯尔德·修密特、小野清一郎等倡此说。对此,也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对通常人期待可能,对直接行为者不一定期待可能,在这种场合,对行为者追究责任,违反规范责任论的宗旨。③国家(法规范)标准说,此说认为对行为者有无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不能以被期待的方面为标准,而应以国家或法秩序期待的方面为标准,根据在该行为情况下,国家或法秩序期待什么而加以决定。沃尔夫、佐伯千仞等持此说。在上述三说中国家标准说没有考虑到被判断的具体情状,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立场,无益于期待可能性的正确判断。而一般人标准说虽然从判断者的视角转到了被判断者,但平均人是一个类型化的概念,作为判断标准在掌握上有一定难度,而且它也同样没有顾及行为人的个人特征。只有行为人标准说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使归责更合乎情理。正因为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中采用行为人标准说,使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成为一种个别判断,并且能够顾及行为人的具体情状,纠正刑法的僵硬性,使之具有人情味。正如日本学者大土冢仁指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其意向本来在于对行为人人性的脆弱给予法的救助,判断其存否的标准也自然必须从行为人自身的立场去寻找。刑法中的责任是就所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的人格性非难,所以,像关于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已经说明,必须站在行为人个人的立场上来考虑。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也应该以行为人为标准。”
三、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
在该问题上,从来有三种见解:①行为者标准说,此说以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在具体的行为情况下,决定他是否可能期待合法行为。团藤重光、大冢仁等主此说。批评者认为,对具有较高能力的人,用严酷的理论是不公平的。②通常人(或平均人)标准说,此说认为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就通常人来看,是否可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来判定对行为人能否期待合法行为。柯尔德·修密特、小野清一郎等倡此说。对此,也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对通常人期待可能,对直接行为者不一定期待可能,在这种场合,对行为者追究责任,违反规范责任论的宗旨。③国家(法规范)标准说,此说认为对行为者有无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不能以被期待的方面为标准,而应以国家或法秩序期待的方面为标准,根据在该行为情况下,国家或法秩序期待什么而加以决定。沃尔夫、佐伯千仞等持此说。对此,学者给予激烈的批评。他们指出,法律上问在怎样的场合才有期待可能性,此说以法秩序认为可能的场合,才回答有期待可能性,以问等于答,没有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结果在法规之外,就不能承认期待可能性。以上三说虽都受到批评,但第二说即通常人标准说仍被认为是通说。
综上所述,期待可能性理论所揭示的合理东西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已有所反映,只有在立足于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合理地借鉴西方期待可能有性理论的相关内容,才能使我国的刑法理论得以完善,并更为科学和更具有实用的价值。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适用范围
一、期待可能性的含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问题,是刑法学上的共同财富。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其研究比较深入,但是对于该理论的基本含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认为:“期待可能性,指的是在行为时,应该具备期待行为人选择适法行为而不进行犯罪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如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也不具备有责性。”我国台湾地区有刑法学家的观点是:“期待可能性,是指对于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具有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这一犯罪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条件。”北大陈兴良教授提出:“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形下,能够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条件下,具备期待其选择合法行为而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具备期待可能性,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决定着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的高低,也影响着刑事责任的大小。
二、期待可能性的标准
在该问题上,有三种见解:①行为者标准说,此说以该行为者本人的能力为标准,在其具体的行为情况下,决定他是否可能期待合法行为。团藤重光、大冢仁等主此说。批评者认为,对具有较高能力的人,用严酷的理论是不公平的。②通常人(或平均人)标准说,此说认为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就通常人来看,是否可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来判定对行为人能否期待合法行为。柯尔德·修密特、小野清一郎等倡此说。对此,也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对通常人期待可能,对直接行为者不一定期待可能,在这种场合,对行为者追究责任,违反规范责任论的宗旨。③国家(法规范)标准说,此说认为对行为者有无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不能以被期待的方面为标准,而应以国家或法秩序期待的方面为标准,根据在该行为情况下,国家或法秩序期待什么而加以决定。沃尔夫、佐伯千仞等持此说。在上述三说中国家标准说没有考虑到被判断的具体情状,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立场,无益于期待可能性的正确判断。而一般人标准说虽然从判断者的视角转到了被判断者,但平均人是一个类型化的概念,作为判断标准在掌握上有一定难度,而且它也同样没有顾及行为人的个人特征。只有行为人标准说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使归责更合乎情理。正因为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中采用行为人标准说,使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成为一种个别判断,并且能够顾及行为人的具体情状,纠正刑法的僵硬性,使之具有人情味。正如日本学者大土冢仁指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其意向本来在于对行为人人性的脆弱给予法的救助,判断其存否的标准也自然必须从行为人自身的立场去寻找。刑法中的责任是就所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的人格性非难,所以,像关于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已经说明,必须站在行为人个人的立场上来考虑。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也应该以行为人为标准。”
三、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
在该问题上,从来有三种见解:①行为者标准说,此说以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在具体的行为情况下,决定他是否可能期待合法行为。团藤重光、大冢仁等主此说。批评者认为,对具有较高能力的人,用严酷的理论是不公平的。②通常人(或平均人)标准说,此说认为在行为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就通常人来看,是否可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来判定对行为人能否期待合法行为。柯尔德·修密特、小野清一郎等倡此说。对此,也有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对通常人期待可能,对直接行为者不一定期待可能,在这种场合,对行为者追究责任,违反规范责任论的宗旨。③国家(法规范)标准说,此说认为对行为者有无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不能以被期待的方面为标准,而应以国家或法秩序期待的方面为标准,根据在该行为情况下,国家或法秩序期待什么而加以决定。沃尔夫、佐伯千仞等持此说。对此,学者给予激烈的批评。他们指出,法律上问在怎样的场合才有期待可能性,此说以法秩序认为可能的场合,才回答有期待可能性,以问等于答,没有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结果在法规之外,就不能承认期待可能性。以上三说虽都受到批评,但第二说即通常人标准说仍被认为是通说。
综上所述,期待可能性理论所揭示的合理东西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已有所反映,只有在立足于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合理地借鉴西方期待可能有性理论的相关内容,才能使我国的刑法理论得以完善,并更为科学和更具有实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