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事从业禁止的性质及适用——基于刑法第37条之一第2、3款的规范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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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刑事从业禁止性质的学说有资格刑说、保安处分措施说、刑罚附随处分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等,其中保安处分措施说具有合理性。违反人民法院刑事从业禁止决定的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尽快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其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其他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有自动产生终身型、自动产生阶段型、违法犯罪决定型三种类型;其他从业禁止与刑事从业禁止的关系有修正适用说、同时适用说、优先适用说等,优先适用说具有合理性,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犯罪分子已有从业禁止规定的,应直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再适用刑事从业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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