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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拆迁、卖地、土地置换等方针政策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村官的职务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显。这一问题的出现与恶化,对农村经济以及新农村建议产生了极大的阻碍,危害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消弱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威信。因此,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环境,有必要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村官不是官,所以村官的腐败犯罪起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小官大贪”案件频发,村官的腐败行为通过司法解释被确定为职务犯罪,才引起社会的关注。2012年,高检院决定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提高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安康学院政史系教师对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与趋势进行实证研究,剖析了村官职务犯罪及其权力监督特征,总结了安康市特别是汉滨区检察院惩罚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有益探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本地检察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空白。
一、对于“村官”概念的界定
一般来讲,村官是指以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为首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领导人。村官并非古已有之,法定意义上的“村官”出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位置,我国的村官数量已超过500万人,他们植根于我国人口最多的农村,其队伍阵容越来越庞大。
学理上所谓村官是指农村行政村政治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的全体成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村“两委”人员。具体有村主任及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党委会成员;会计和保管;村民兵连长;村民小组长;上级下派人员(包括下派的村支书和科技员等);村集体管理事务的民事代理人等。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现状
1、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小官大案所占比重大;村支书、会计人员涉案众多;贪污贿赂、渎职案件频发;村官自治权和政府委托性权力腐败多;窝案、串案多发趋势明显。①其中,贪污与受贿是职务犯罪中最为突出的两类犯罪。据对安康市查处的职务犯罪统计,贪污罪所占比重呈现出持续下降趋势,而受贿罪则持续上升。但是,在村官职务犯罪中则趋势正相反,虽然受贿犯罪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但贪污犯罪仍占有很高比重。贪污犯罪比重大,反映了乡村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另外,村官滥用职权犯罪比重较公务员滥用职权犯罪高出10.29%,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村官的规范意识较公务员更弱,更容易在利益面前超出职责范围滥用权力。
2、村官职务犯罪多发背后的深层原因
村官并非今天才有,但是如今村官职务犯罪越发严重,究其原因,既有社会道德文化方面的原因,又有犯罪个体自身的原因。从道德文化方面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道德缺失、拜金主义泛滥导致很多人价值取向出现问题。从犯罪个体自身原因来看,部分农村干部受教育程度低,素质偏低,法治观念淡薄是导致其贪赃枉法的主要原因。②具体而言,村官的协助性权力不受监督,对村官的自治性权力监督不力,村官的延伸性权力更无人关注,这是导致村官职务犯罪多发的根本性原因。
三、对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面对村官职务犯罪新形势,汉滨区检察院立足职能,从源头上探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形成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经验。例如,联合政府涉农部门,推动规范管理;建立示范基地,强化警示教育;构架预防网络,构建人民防线等。
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村官手中的权力监督不到位,因此预防村官职务犯罪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四位一体的村官权力监督体系,做好村官权力的分工监督、民主监督、上级监督、自我监督。二是形成村财务和资产的集约化管理,实现对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的“三化”管理机制(管理信息化、经营集约化、结构股份化)。三是落实村官职务犯罪“惩防”机制,惩办腐败犯罪要突出一个“严”,根治村官腐败要坚持一个“恒”,积极强化惩防机制建设。③
村官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受到宏观政治、经济、文化和微观个体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村官职务犯罪多发,是我国农村变迁加剧,政府管理跟不上,村民自治不到位,惩防体系未建立的一种反映。从长期看,大力推进村民自治,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以“民主与法治”有效防范基层权力失范,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中国人口的主要集中地,农村社会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虽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的比例不断降低,但从全国人口结构上看,农村人口仍然占到总人口的80%,所以农村社会能否稳定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村官作为农村基层执政者,即担任着政策宣传者的角色,又承担着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责任,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是国家权力构成的基础力量。他们的行为关系到新农村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然而近些年来,众多新闻媒体对有关村官涉嫌犯罪新闻的报道层出不穷,从这些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基层执政力量如果出现了问题,再好的惠农政策也难以发挥作用。这也说明基层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解决与否成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作者单位:安康学院)
注:本文为安康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项目“‘村官’職务犯罪的防与治(项目编号AYQDRW201221)”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黄烨:《新时期职务犯罪问题探讨》,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3)。
[2]皮艺军:《国外预防职务犯罪对策述评》,人民检察,2001(1)。
[3]陈冬生:《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对策》,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5)。
[4]刘建华:《230 万元巨款“买”村官》,三晋聚焦,2003(9)。
[5]李冬明:《如何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农村·农业·农民,2006(4)。
注解
①马建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大学 2006 年 9 月论文,第 16 页。
②叶红、杜尚云:《村官犯罪预防》,检察风云,2005 (15),第 39 页。
③李鹏飞、陶霞:《“村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乡镇经济,2008(3),第 124 页。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村官不是官,所以村官的腐败犯罪起初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小官大贪”案件频发,村官的腐败行为通过司法解释被确定为职务犯罪,才引起社会的关注。2012年,高检院决定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提高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安康学院政史系教师对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与趋势进行实证研究,剖析了村官职务犯罪及其权力监督特征,总结了安康市特别是汉滨区检察院惩罚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有益探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本地检察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空白。
一、对于“村官”概念的界定
一般来讲,村官是指以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为首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领导人。村官并非古已有之,法定意义上的“村官”出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位置,我国的村官数量已超过500万人,他们植根于我国人口最多的农村,其队伍阵容越来越庞大。
学理上所谓村官是指农村行政村政治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的全体成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村“两委”人员。具体有村主任及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党委会成员;会计和保管;村民兵连长;村民小组长;上级下派人员(包括下派的村支书和科技员等);村集体管理事务的民事代理人等。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现状
1、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小官大案所占比重大;村支书、会计人员涉案众多;贪污贿赂、渎职案件频发;村官自治权和政府委托性权力腐败多;窝案、串案多发趋势明显。①其中,贪污与受贿是职务犯罪中最为突出的两类犯罪。据对安康市查处的职务犯罪统计,贪污罪所占比重呈现出持续下降趋势,而受贿罪则持续上升。但是,在村官职务犯罪中则趋势正相反,虽然受贿犯罪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但贪污犯罪仍占有很高比重。贪污犯罪比重大,反映了乡村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另外,村官滥用职权犯罪比重较公务员滥用职权犯罪高出10.29%,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村官的规范意识较公务员更弱,更容易在利益面前超出职责范围滥用权力。
2、村官职务犯罪多发背后的深层原因
村官并非今天才有,但是如今村官职务犯罪越发严重,究其原因,既有社会道德文化方面的原因,又有犯罪个体自身的原因。从道德文化方面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道德缺失、拜金主义泛滥导致很多人价值取向出现问题。从犯罪个体自身原因来看,部分农村干部受教育程度低,素质偏低,法治观念淡薄是导致其贪赃枉法的主要原因。②具体而言,村官的协助性权力不受监督,对村官的自治性权力监督不力,村官的延伸性权力更无人关注,这是导致村官职务犯罪多发的根本性原因。
三、对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面对村官职务犯罪新形势,汉滨区检察院立足职能,从源头上探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形成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经验。例如,联合政府涉农部门,推动规范管理;建立示范基地,强化警示教育;构架预防网络,构建人民防线等。
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村官手中的权力监督不到位,因此预防村官职务犯罪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四位一体的村官权力监督体系,做好村官权力的分工监督、民主监督、上级监督、自我监督。二是形成村财务和资产的集约化管理,实现对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的“三化”管理机制(管理信息化、经营集约化、结构股份化)。三是落实村官职务犯罪“惩防”机制,惩办腐败犯罪要突出一个“严”,根治村官腐败要坚持一个“恒”,积极强化惩防机制建设。③
村官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受到宏观政治、经济、文化和微观个体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村官职务犯罪多发,是我国农村变迁加剧,政府管理跟不上,村民自治不到位,惩防体系未建立的一种反映。从长期看,大力推进村民自治,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以“民主与法治”有效防范基层权力失范,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中国人口的主要集中地,农村社会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虽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的比例不断降低,但从全国人口结构上看,农村人口仍然占到总人口的80%,所以农村社会能否稳定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村官作为农村基层执政者,即担任着政策宣传者的角色,又承担着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责任,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是国家权力构成的基础力量。他们的行为关系到新农村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然而近些年来,众多新闻媒体对有关村官涉嫌犯罪新闻的报道层出不穷,从这些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基层执政力量如果出现了问题,再好的惠农政策也难以发挥作用。这也说明基层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解决与否成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作者单位:安康学院)
注:本文为安康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项目“‘村官’職务犯罪的防与治(项目编号AYQDRW201221)”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黄烨:《新时期职务犯罪问题探讨》,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3)。
[2]皮艺军:《国外预防职务犯罪对策述评》,人民检察,2001(1)。
[3]陈冬生:《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对策》,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5)。
[4]刘建华:《230 万元巨款“买”村官》,三晋聚焦,2003(9)。
[5]李冬明:《如何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农村·农业·农民,2006(4)。
注解
①马建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大学 2006 年 9 月论文,第 16 页。
②叶红、杜尚云:《村官犯罪预防》,检察风云,2005 (15),第 39 页。
③李鹏飞、陶霞:《“村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乡镇经济,2008(3),第 1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