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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对其适用应进行严格控制,对逮捕的审查批准问题也长期受到各方关注。逮捕审查批准制度的科学构建,必须首先解决逮捕审查批准权的属性问题。而围绕该问题,目前主要存在行政权、监督权、司法权、多权合一等分歧。从司法权的主体及特征入手,应将逮捕的审查批准权定位为一种裁决性的司法权。无论由那个机关执行逮捕的审查批准权,都应当以诉讼化的司法方式行使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