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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立法上规定简单原则,但是实务上有大量的案例累积,本文通过案例类型化分析,发现实务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呈现出诉讼离婚中法院主动适用、同居关系终止中裁判多元的样态。在立法上,基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定社会扶助的性质,应明确程序上采取"职权调查主义"。长时间同居关系终止后,可类推适用婚姻法第42条的离婚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