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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丽和刘丰是一对小夫妻。刘父母早逝,身边没有至亲。2009年初,张丽准备生孩子,退休在老家的张丽父母来女儿家帮带孩子。可是女婿、女儿家一厅一室40平方米,并不宽敞。一家人商量后,决定由张丽的父母出钱在女儿女婿家附近买一套二手房,这样一来照顾孩子方便,二来以后二老也可以在此房中安享晚年。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合适的房子,但因为老两口的条件达不到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申请遭到了银行的拒绝。正当为难时,房屋中介让老人借用女儿张丽的名义买房。老人把中介的意思告诉女儿张丽后,张丽和刘丰都表示同意。2009年11月,张丽和房屋出卖人、中介签订了三方合同,张丽父母通过银行转账向卖方首付了一半房款,顺利将房子买了下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丽的名下,张丽父母每月向银行按揭账户中转钱还贷。
2010年4月,张丽生下了女儿,但夫妻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刘丰提出离婚,经调解沟通无效,张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张丽父母出钱购买的那套房产的归属上产生了分歧。张丽认为房子是其父母借用她的名义买的,父母出钱还贷,实际产权应该属于父母;而刘丰则认为房产证书上写的是张丽的名字,应属他和张丽的婚后共同财产,至于张丽父母出钱还贷可按债务处理。二人协商不成,刘丰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丽提供了父母为实际房产出资人的全部证据。法院最后判决,此房屋产权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非张丽和丈夫共同财产。
[评析]本案涉及借名购房的法律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推定。在借名购房中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购房行为是基于该委托合同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依《合同法》,名义产权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实际购房人。因此,当你借名买房时,最好事前签署一份委托买房协议,并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资证明等证据。
2010年4月,张丽生下了女儿,但夫妻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刘丰提出离婚,经调解沟通无效,张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张丽父母出钱购买的那套房产的归属上产生了分歧。张丽认为房子是其父母借用她的名义买的,父母出钱还贷,实际产权应该属于父母;而刘丰则认为房产证书上写的是张丽的名字,应属他和张丽的婚后共同财产,至于张丽父母出钱还贷可按债务处理。二人协商不成,刘丰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丽提供了父母为实际房产出资人的全部证据。法院最后判决,此房屋产权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非张丽和丈夫共同财产。
[评析]本案涉及借名购房的法律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推定。在借名购房中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购房行为是基于该委托合同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依《合同法》,名义产权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实际购房人。因此,当你借名买房时,最好事前签署一份委托买房协议,并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资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