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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9:2004年3月,某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汽车制造厂进行2003年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这一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经询问得知,该厂自2002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据此,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领用原材料时,只按计划价格计人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计人成本费用。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厂为了增加企业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