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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两年,“互联网+”在各行各业都掀起了一股强烈的旋风,“颠覆”、“冲击”等词汇不绝于耳。在我们所处的知识产权领域,互联网思维也逐渐渗透进来,比如知果果、知了网、快智慧、权帮办等纷纷抢滩试水。“乱花渐欲迷人眼”,我们不禁感慨: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两大利器激情碰撞,或许真的会带来无限商机!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在笔者看来,互联网暂时还未必能让知识产权事业更上一层楼,我们需审慎看待、冷静分析。
“互联网+知识产权”如何运作?
目前,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模式主要是围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来做的。由于专利在知识产权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针对专利市场来分析“互联网+”与代理业的结合问题。互联网知识产权平台的发展套路大抵是这样的。
通过打造互联网平台,实现两方面的职能:一方面让申请人可以在平台上寻找到好的专利代理人或代理所,为申请人提供去粗存精的优选服务;另一方面,让具有一定资质的代理人摆脱代理所的限制,直接在平台上接活儿,或者代理所在平台上与申请人对接。运营平台的互联网公司通常都会有大量融资,因此,他们在前期是通过大量砸钱来使平台运转起来的。一旦平台获得大量的在线用户或“点击量”,那么后续的经营就可以水到渠成。乍一看,这样的平台的确是解决了大问题,看起来会让知识产权行业迎来重大的历史机遇。但这其中还是存在不少难以根除的痼疾,平台搭建和运维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
“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的“虚火”
我们先撇开知识产权看看几个互联网平台的成功案例。比如滴滴打车,该平台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用车市场供需极度不平衡所致,简言之是用车存在刚需:在不考虑用车成本的情况下,乘客宁愿打车也不愿意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比如坐地铁太挤,等公交时间太长,自己开车又在市区内不好停车,遭遇堵车更是让人心烦意乱,更何况还有很多人因为摇号和限行政策而不能开车。而滴滴打车通过APP软件的服务可以使乘客很快、很便利地用车,这些刚需的存在实际上让非常多的乘客愿意选择互联网打车软件,需求面的“量”是客观存在的。
而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其实并不具备这样的市场条件。以专利为例,专利申请、专利交易甚至专利经营,目前还不是企业的刚需。但凡在专利圈混迹多年的人都知道,其实有不少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纯,评“高新”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评职称,或者为了完成上级单位的要求等等,真正像华为、三星、苹果那样为了市场而进行专利申请的企业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多。专利刚需不足,那么专利申请、交易的活跃程度就不够。
尽管我国这些年来申请量达到世界第一,但仍然没有量大到需要“互联网+”来满足刚需的阶段。在不太追求“质”的基础上,只要你想申请专利,可选择的代理所是完全能满足需求的。现在并不是申请太多、代理所太少的刚需失衡阶段,反倒是有不少代理所为了争取“案源”低价竞争、以本伤人,这在专利代理行业市场体现得非常明显。从经济学角度看,这就叫有效需求不足,知识产权在中国其实还是一股“虚火”。
“互联网+”难以满足知识产权“质”的需求
我们再来看看“质”上的供需对比。拿互联网租车、买车或买房的平台来说,由于传统营销模式的中间环节非常繁琐,因而凸显出互联网平台的流程相当便捷和简单,用户、供应商对此都无比青睐。互联网平台能对各种车辆情况、房源信息做出清晰、全面的展示,这比客户去店面查验都要更高效和清楚的多,不仅查询方便,而且网上租车下订单、结算流程等都可以在瞬间完成,用户甚至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交易记录和网友服务评价以及亲自对所用服务进行评价,这样的模式显然大大优于传统的单一、封闭的营销方式。因此,这些平台成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大大解决了消费者在“质”上的需求问题。
然而,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服务还无法达到这样的水平。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量时间都耗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环节,“互联网+”起不到什么帮助作用。至于专利申请前的准备过程和流程,虽然有代理所参与,但互联网顶多只能协助解决代理所与企业的联络问题,真正的服务比如专利挖掘基本都是线下完成,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并不能实现在线专利挖掘。此外,专利撰写质量的好坏,更多的取决于代理人的用心程度和代理所的流程管理水平,这一点“互联网+”就更是无能为力了。这就好比互联网房地产平台不可能把触角深入到建房施工的现场。还有专利交易,目前并不是因为中间环节太繁琐复杂而导致交易量太低,而是专利判赔太低,市场价值无法体现导致企业或个人的专利都流于自用或主动放弃权利,在这一点上互联网同样帮不到忙。
事实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过程本来就是有电子申请这种比较高效的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经常公布相关的数据统计分析,并发布公报和白皮书等等,在信息传播上并不存在桎梏。何况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跟创新、前沿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互联网并不是比之“先进”多少的利器,反倒是互联网行业需要更多的专利或知识产权来获得更好的发展。
由此可见,互联网平台在专利申请和交易的服务层面,无论是流程简化还是服务质量提升亦或价值凸显等问题上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更遑论颠覆与创新。
此外,再谈谈成本的比较。“互联网+”标榜的重要噱头之一就是价格低廉,然而,但凡从事知识产权的人都知道,如今的代理价格已经是冰点价,甚至是跳楼价,早已不是十几二十年前那种高额的代理费了。更何况,专利本来就是小众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高端产物——并不是价格低,用户就愿意买账。有时候价格太低,反倒让申请人担心代理所不靠谱。真正有创新能力、敢玩专利的企业其实也不是缺钱的主儿,华为、中兴这样的专利申请大户,不会因为你互联网平台的服务价格低廉而选择你。价格其实并不是影响专利服务的最重要因素。
解决核心问题是关键
当然,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我们并不是要刻意否认互联网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互联网+”到底要去解决什么问题?拿互联网金融来说,无论是微信理财通还是各种“宝宝”,他们的互联网产品都能让理财用户不再拘泥于银行那么微薄的一点利息收入,而可以随时在手机上查看自己的账面收益,既清楚又便捷,再也不用去银行排队购买或取消理财产品了——互联网金融从利息实惠到购买便利性上都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老百姓怎能不欣然拥抱它呢?同样的逻辑,我们在考虑“互联网+”如何与知识产权结合时,首先应该考虑:到底能给知识产权解决什么核心问题?能不能缩短申请周期?能不能简化交易流程?能不能保证更高的专利撰写质量?能不能提升专利价值?能不能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如果一系列问题都不能解决,那用户必然不会买账,点击量和人气也很难集聚起来,无法实现“眼球经济”的“互联网+”是无法持续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能否带来成功,其实都并不取决于“互联网+”,而在于所属行业本身是否能迎来破冰。专利制度在我国直到现在也只是30多年的历史,专利意识和专利保护意识仍然需要大幅提升,专利赔偿额不够高也使得专利的威慑力不够,其价值无法真正显现。就算是美、欧等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已经运行了几百年,也没有听说过互联网带来了多大冲击和改变。因此,至少在中国,专利事业的发展仍然处于瓶颈期。在这样的阶段下,请先慎谈“互联网+”,请先把投资人的钱拿回去。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没有人愿意把大把资金持续投入到一个无法长期盈利的项目上。搭建平台虽易,维护可绝非易事,实现后期盈利就更是步履维艰。与其等待互联网来拯救,我们不如踏踏实实做好专利的申请和布局,提升专利服务的口碑,等待真正的专利刚需来临。
“互联网+”真是知识产权的救赎吗?在笔者看来,至少现在还不是……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在笔者看来,互联网暂时还未必能让知识产权事业更上一层楼,我们需审慎看待、冷静分析。
“互联网+知识产权”如何运作?
目前,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模式主要是围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来做的。由于专利在知识产权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针对专利市场来分析“互联网+”与代理业的结合问题。互联网知识产权平台的发展套路大抵是这样的。
通过打造互联网平台,实现两方面的职能:一方面让申请人可以在平台上寻找到好的专利代理人或代理所,为申请人提供去粗存精的优选服务;另一方面,让具有一定资质的代理人摆脱代理所的限制,直接在平台上接活儿,或者代理所在平台上与申请人对接。运营平台的互联网公司通常都会有大量融资,因此,他们在前期是通过大量砸钱来使平台运转起来的。一旦平台获得大量的在线用户或“点击量”,那么后续的经营就可以水到渠成。乍一看,这样的平台的确是解决了大问题,看起来会让知识产权行业迎来重大的历史机遇。但这其中还是存在不少难以根除的痼疾,平台搭建和运维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
“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的“虚火”
我们先撇开知识产权看看几个互联网平台的成功案例。比如滴滴打车,该平台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用车市场供需极度不平衡所致,简言之是用车存在刚需:在不考虑用车成本的情况下,乘客宁愿打车也不愿意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比如坐地铁太挤,等公交时间太长,自己开车又在市区内不好停车,遭遇堵车更是让人心烦意乱,更何况还有很多人因为摇号和限行政策而不能开车。而滴滴打车通过APP软件的服务可以使乘客很快、很便利地用车,这些刚需的存在实际上让非常多的乘客愿意选择互联网打车软件,需求面的“量”是客观存在的。
而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其实并不具备这样的市场条件。以专利为例,专利申请、专利交易甚至专利经营,目前还不是企业的刚需。但凡在专利圈混迹多年的人都知道,其实有不少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纯,评“高新”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评职称,或者为了完成上级单位的要求等等,真正像华为、三星、苹果那样为了市场而进行专利申请的企业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多。专利刚需不足,那么专利申请、交易的活跃程度就不够。
尽管我国这些年来申请量达到世界第一,但仍然没有量大到需要“互联网+”来满足刚需的阶段。在不太追求“质”的基础上,只要你想申请专利,可选择的代理所是完全能满足需求的。现在并不是申请太多、代理所太少的刚需失衡阶段,反倒是有不少代理所为了争取“案源”低价竞争、以本伤人,这在专利代理行业市场体现得非常明显。从经济学角度看,这就叫有效需求不足,知识产权在中国其实还是一股“虚火”。
“互联网+”难以满足知识产权“质”的需求
我们再来看看“质”上的供需对比。拿互联网租车、买车或买房的平台来说,由于传统营销模式的中间环节非常繁琐,因而凸显出互联网平台的流程相当便捷和简单,用户、供应商对此都无比青睐。互联网平台能对各种车辆情况、房源信息做出清晰、全面的展示,这比客户去店面查验都要更高效和清楚的多,不仅查询方便,而且网上租车下订单、结算流程等都可以在瞬间完成,用户甚至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交易记录和网友服务评价以及亲自对所用服务进行评价,这样的模式显然大大优于传统的单一、封闭的营销方式。因此,这些平台成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大大解决了消费者在“质”上的需求问题。
然而,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服务还无法达到这样的水平。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量时间都耗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环节,“互联网+”起不到什么帮助作用。至于专利申请前的准备过程和流程,虽然有代理所参与,但互联网顶多只能协助解决代理所与企业的联络问题,真正的服务比如专利挖掘基本都是线下完成,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并不能实现在线专利挖掘。此外,专利撰写质量的好坏,更多的取决于代理人的用心程度和代理所的流程管理水平,这一点“互联网+”就更是无能为力了。这就好比互联网房地产平台不可能把触角深入到建房施工的现场。还有专利交易,目前并不是因为中间环节太繁琐复杂而导致交易量太低,而是专利判赔太低,市场价值无法体现导致企业或个人的专利都流于自用或主动放弃权利,在这一点上互联网同样帮不到忙。
事实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过程本来就是有电子申请这种比较高效的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经常公布相关的数据统计分析,并发布公报和白皮书等等,在信息传播上并不存在桎梏。何况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跟创新、前沿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互联网并不是比之“先进”多少的利器,反倒是互联网行业需要更多的专利或知识产权来获得更好的发展。
由此可见,互联网平台在专利申请和交易的服务层面,无论是流程简化还是服务质量提升亦或价值凸显等问题上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更遑论颠覆与创新。
此外,再谈谈成本的比较。“互联网+”标榜的重要噱头之一就是价格低廉,然而,但凡从事知识产权的人都知道,如今的代理价格已经是冰点价,甚至是跳楼价,早已不是十几二十年前那种高额的代理费了。更何况,专利本来就是小众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高端产物——并不是价格低,用户就愿意买账。有时候价格太低,反倒让申请人担心代理所不靠谱。真正有创新能力、敢玩专利的企业其实也不是缺钱的主儿,华为、中兴这样的专利申请大户,不会因为你互联网平台的服务价格低廉而选择你。价格其实并不是影响专利服务的最重要因素。
解决核心问题是关键
当然,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我们并不是要刻意否认互联网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互联网+”到底要去解决什么问题?拿互联网金融来说,无论是微信理财通还是各种“宝宝”,他们的互联网产品都能让理财用户不再拘泥于银行那么微薄的一点利息收入,而可以随时在手机上查看自己的账面收益,既清楚又便捷,再也不用去银行排队购买或取消理财产品了——互联网金融从利息实惠到购买便利性上都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老百姓怎能不欣然拥抱它呢?同样的逻辑,我们在考虑“互联网+”如何与知识产权结合时,首先应该考虑:到底能给知识产权解决什么核心问题?能不能缩短申请周期?能不能简化交易流程?能不能保证更高的专利撰写质量?能不能提升专利价值?能不能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如果一系列问题都不能解决,那用户必然不会买账,点击量和人气也很难集聚起来,无法实现“眼球经济”的“互联网+”是无法持续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能否带来成功,其实都并不取决于“互联网+”,而在于所属行业本身是否能迎来破冰。专利制度在我国直到现在也只是30多年的历史,专利意识和专利保护意识仍然需要大幅提升,专利赔偿额不够高也使得专利的威慑力不够,其价值无法真正显现。就算是美、欧等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已经运行了几百年,也没有听说过互联网带来了多大冲击和改变。因此,至少在中国,专利事业的发展仍然处于瓶颈期。在这样的阶段下,请先慎谈“互联网+”,请先把投资人的钱拿回去。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没有人愿意把大把资金持续投入到一个无法长期盈利的项目上。搭建平台虽易,维护可绝非易事,实现后期盈利就更是步履维艰。与其等待互联网来拯救,我们不如踏踏实实做好专利的申请和布局,提升专利服务的口碑,等待真正的专利刚需来临。
“互联网+”真是知识产权的救赎吗?在笔者看来,至少现在还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