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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学语文教材依旧存在注释简略、笼统含混、误注现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责任进行补充、疏导、纠误,这是教师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
中图分类号: G6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9(c)-0000-00
汉字经历了由少到多、从简到繁的缓慢发展过程,这种发展变化导致了古代文献中的许多用字情况在今天看来让人难以理解。中学生阅读古代文学作品,更是离不开教材注释,教材中的注释,是学生理解课文必不可少的辅助性材料,注释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关系到语文教学的有效性。现行中学语文教材,经过多次修订,总体质量明显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教材注释过于简略、笼统含混,甚至误注现象依旧存在。
1 教材注释过于简略、笼统含混
如《察今》:“荆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教材注:“循表而夜涉”,顺着标志在夜间渡水。这里把“涉”解释为“渡水”,比较笼统,也欠准确。《说文》:“涉,徒行沥水也”,《辞源》云:“步行渡水”,《辞海》云:“徒步渡水”,与《说文》大意相同,皆强调渡水的方式是“徒行”,即不凭借舟船等工具。据课文所述,由于澭水突然上涨,荆人事先设立在河中指示渡河方位的标记失去效用,但他们不知道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依然按照原来所设标记徒步渡河,所以溺死千有余人,倘若借助舟船之类工具,就没有必要测量河水深浅,也不需要渡河之前立标志,也不会因为河水上涨淹死千有余人。所以,课文中的“涉”一定不是泛指一般的“渡河”,而是特指“徒步”渡河。课文没有详细注释,非常笼统。
又如《逍遥游》:“鲲”,教材注释为:“传说中的大鱼。”这样注释并没有错,但应该介绍一下这条大鱼名称的由来,能有助于学生进一步理解庄子的齐物思想。《尔雅·释鱼》“鲲、鱼子。”晋代郭璞注:“凡鱼之子总名鲲。”郭庆藩《庄子集注》:“庆藩按方以智曰:‘鲲本小鱼之名,庄子用为大鱼之名。’其说是也。”并精辟地指出了庄子以鱼子名命名大鱼的原因:“庄子谓绝大之鱼为鲲,此则齐物之寓言,所谓汪洋自恣以适己者也。”《汉语大字典》中“鲲”条也收录了“鱼苗的总称”这个义项。因此从大鱼的命名中就可以看出庄子的齐物思想。所以教材应该注释为:“本为鱼子,庄子借用它来作为传说中的大鱼的名称。体现了庄子齐物的思想”。
再如《鸿门宴》:“沛公左司马曹无伤使人言于项羽曰:‘沛公欲王关中······’。”课本注:“左司马,官名。”这样注释并没有错,只是太简略了。“司马”并非一般无足轻重的官职,而是军队中管理事务,执行军法,参与制定作战计划,了解军中核心机密的重要成员。这样的人成了内奸,私下向项羽通风报信、泄露刘邦欲王关中的计划,当然是心腹大患。难怪刘邦从鸿门宴上逃回后,“立诛杀曹无伤”。如果不知道“左司马”是何等样一种官职,很难对课文内容有深入了解。所以,注释中不妨对“左司马”是何等样一种官职略加介绍,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官名”而已。对于这类非说明白不可的,应该加以介绍。否则,便失去了注释的意义,注而不明,把学生引入五里雾中,还不如干脆不注,让学生自己去查词典的好。
以上事例说明,教材注释过于简略、笼统含混,直接影响学生对课文深入理解。为此,作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疏导和补充。
2 教材中的误注现象
教材中的误注,严重阻碍学生对课文的了解和掌握,甚至起误导作用。如《屈原列传(节选)》:“怀王使屈原造为县令,屈原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教材注释“夺”,强取。“不与”是不给的意思。屈平、上官大夫都是朝廷重臣,同朝为官,都是贵族身份,鉴于这种原因,凭空“强取”实在有失体统,而屈平“不给”也实在难以和其身份相符,试想一下两位朝廷重臣在朝堂上演一出你争我夺的场面,实在是太滑稽了。“夺”,《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除了“强取”之外,还有“使之改变”的意思。况且用作“使之改变”的意思在现行教材中是存在的。《论语·子罕》中有“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有“物性固难夺”这两句中的“夺”都是“使之改变”的意思。学生正确掌握“夺”的意义,有助于深入理解文中情景。
又如《信陵君窃符救赵》:“侯生摄敝衣冠,直上载公子上坐,不让,欲以观公子。公子执辔愈恭。”其中“执辔”,教材注释为:“拉着马缰绳驾车。”此注释欠妥。“辔”,缰绳。“执辔”应该是“拉着马缰绳”,并没有驾车的动作,因此,“驾车”二字多余。这里是指信陵君毕恭毕敬地拉着马缰绳等候,照顾侯羸上车,这样更能表现信陵君礼贤下士的品质。古人乘车,以左为尊,驭者居中,陪乘在右。假如是信陵君亲自驾车的话,他就只能坐在中间,又怎么用得着“虚左”呢?只有在他本来应坐左边的情况下,才有“虚左”的必要。信陵君身为贵族,其车马自有专人驾驭,驾车的不可能是信陵君本人,他只是让出左边的尊位,在右边陪坐。为此“执辔”应该注释为“拉着马缰绳”合情合理,教材注释应该将“驾车”二字删去,才符合文意。由此表明,教材确实存在误注现象。
再如《石钟山记》:“余方心动欲还,而大声发于水上,噌吰如钟鼓不绝,舟人大恐。”课本注释为:“舟人”,船夫。这一注释在本句中并无问题,但从前后文考察下来,却不能成立。根据上文交代,作者夜游石钟山,“独与迈乘小舟,至绝壁下”。可见船上载着三个人:作者本人,长子苏迈以及船夫。对于当时情景,作者的感受是:“大石侧立千尺,如猛兽奇鬼,森然欲博人”,又有“山上栖鹳”乍惊,山谷中“鹳鹤”怪叫,令人“心动欲还”。恰好这时,又有“大声发于水上,噌吰如钟鼓不绝”,于是“舟人”大恐。从前后文章意思看,此“舟人”仍然指作者自己,可能还有苏迈。因为他们首次来这里探胜,又是“莫夜月明”,心情又紧张,所以幻觉丛生,惊疑不定。至于船夫是否也在“大恐”之列,课文分析石钟山得名原因“所以不传”时说:“渔工水师,虽知而不能言。”他们既已熟知“石钟”之秘,更兼终年生活在水上,对上述夜景早已见惯,一定不至于“大恐”。为此“舟人”应该注释为“船上的人”。教材误注,直接导致学生误解,教师在授课时必须纠误,注释才能真正达到辅助学生理解课文的目的。
上述分析再次证明,中学语文教材虽然经过多次修改,教材中的注释简略、笼统含混、误注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对于整个语文教学的全局虽无决定性影响,但终究是心腹之患。为提升教学的有效性,教师担负着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在教学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和依靠现行教材的基础上,对教材注释简略、笼统含混的,有必要进行补充、疏导,对教材中明显的错误,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纠正。反之,明知教材注释有误,为图省事而照本宣科,这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不可取的。
中图分类号: G6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9(c)-0000-00
汉字经历了由少到多、从简到繁的缓慢发展过程,这种发展变化导致了古代文献中的许多用字情况在今天看来让人难以理解。中学生阅读古代文学作品,更是离不开教材注释,教材中的注释,是学生理解课文必不可少的辅助性材料,注释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关系到语文教学的有效性。现行中学语文教材,经过多次修订,总体质量明显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教材注释过于简略、笼统含混,甚至误注现象依旧存在。
1 教材注释过于简略、笼统含混
如《察今》:“荆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教材注:“循表而夜涉”,顺着标志在夜间渡水。这里把“涉”解释为“渡水”,比较笼统,也欠准确。《说文》:“涉,徒行沥水也”,《辞源》云:“步行渡水”,《辞海》云:“徒步渡水”,与《说文》大意相同,皆强调渡水的方式是“徒行”,即不凭借舟船等工具。据课文所述,由于澭水突然上涨,荆人事先设立在河中指示渡河方位的标记失去效用,但他们不知道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依然按照原来所设标记徒步渡河,所以溺死千有余人,倘若借助舟船之类工具,就没有必要测量河水深浅,也不需要渡河之前立标志,也不会因为河水上涨淹死千有余人。所以,课文中的“涉”一定不是泛指一般的“渡河”,而是特指“徒步”渡河。课文没有详细注释,非常笼统。
又如《逍遥游》:“鲲”,教材注释为:“传说中的大鱼。”这样注释并没有错,但应该介绍一下这条大鱼名称的由来,能有助于学生进一步理解庄子的齐物思想。《尔雅·释鱼》“鲲、鱼子。”晋代郭璞注:“凡鱼之子总名鲲。”郭庆藩《庄子集注》:“庆藩按方以智曰:‘鲲本小鱼之名,庄子用为大鱼之名。’其说是也。”并精辟地指出了庄子以鱼子名命名大鱼的原因:“庄子谓绝大之鱼为鲲,此则齐物之寓言,所谓汪洋自恣以适己者也。”《汉语大字典》中“鲲”条也收录了“鱼苗的总称”这个义项。因此从大鱼的命名中就可以看出庄子的齐物思想。所以教材应该注释为:“本为鱼子,庄子借用它来作为传说中的大鱼的名称。体现了庄子齐物的思想”。
再如《鸿门宴》:“沛公左司马曹无伤使人言于项羽曰:‘沛公欲王关中······’。”课本注:“左司马,官名。”这样注释并没有错,只是太简略了。“司马”并非一般无足轻重的官职,而是军队中管理事务,执行军法,参与制定作战计划,了解军中核心机密的重要成员。这样的人成了内奸,私下向项羽通风报信、泄露刘邦欲王关中的计划,当然是心腹大患。难怪刘邦从鸿门宴上逃回后,“立诛杀曹无伤”。如果不知道“左司马”是何等样一种官职,很难对课文内容有深入了解。所以,注释中不妨对“左司马”是何等样一种官职略加介绍,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官名”而已。对于这类非说明白不可的,应该加以介绍。否则,便失去了注释的意义,注而不明,把学生引入五里雾中,还不如干脆不注,让学生自己去查词典的好。
以上事例说明,教材注释过于简略、笼统含混,直接影响学生对课文深入理解。为此,作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疏导和补充。
2 教材中的误注现象
教材中的误注,严重阻碍学生对课文的了解和掌握,甚至起误导作用。如《屈原列传(节选)》:“怀王使屈原造为县令,屈原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教材注释“夺”,强取。“不与”是不给的意思。屈平、上官大夫都是朝廷重臣,同朝为官,都是贵族身份,鉴于这种原因,凭空“强取”实在有失体统,而屈平“不给”也实在难以和其身份相符,试想一下两位朝廷重臣在朝堂上演一出你争我夺的场面,实在是太滑稽了。“夺”,《古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除了“强取”之外,还有“使之改变”的意思。况且用作“使之改变”的意思在现行教材中是存在的。《论语·子罕》中有“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有“物性固难夺”这两句中的“夺”都是“使之改变”的意思。学生正确掌握“夺”的意义,有助于深入理解文中情景。
又如《信陵君窃符救赵》:“侯生摄敝衣冠,直上载公子上坐,不让,欲以观公子。公子执辔愈恭。”其中“执辔”,教材注释为:“拉着马缰绳驾车。”此注释欠妥。“辔”,缰绳。“执辔”应该是“拉着马缰绳”,并没有驾车的动作,因此,“驾车”二字多余。这里是指信陵君毕恭毕敬地拉着马缰绳等候,照顾侯羸上车,这样更能表现信陵君礼贤下士的品质。古人乘车,以左为尊,驭者居中,陪乘在右。假如是信陵君亲自驾车的话,他就只能坐在中间,又怎么用得着“虚左”呢?只有在他本来应坐左边的情况下,才有“虚左”的必要。信陵君身为贵族,其车马自有专人驾驭,驾车的不可能是信陵君本人,他只是让出左边的尊位,在右边陪坐。为此“执辔”应该注释为“拉着马缰绳”合情合理,教材注释应该将“驾车”二字删去,才符合文意。由此表明,教材确实存在误注现象。
再如《石钟山记》:“余方心动欲还,而大声发于水上,噌吰如钟鼓不绝,舟人大恐。”课本注释为:“舟人”,船夫。这一注释在本句中并无问题,但从前后文考察下来,却不能成立。根据上文交代,作者夜游石钟山,“独与迈乘小舟,至绝壁下”。可见船上载着三个人:作者本人,长子苏迈以及船夫。对于当时情景,作者的感受是:“大石侧立千尺,如猛兽奇鬼,森然欲博人”,又有“山上栖鹳”乍惊,山谷中“鹳鹤”怪叫,令人“心动欲还”。恰好这时,又有“大声发于水上,噌吰如钟鼓不绝”,于是“舟人”大恐。从前后文章意思看,此“舟人”仍然指作者自己,可能还有苏迈。因为他们首次来这里探胜,又是“莫夜月明”,心情又紧张,所以幻觉丛生,惊疑不定。至于船夫是否也在“大恐”之列,课文分析石钟山得名原因“所以不传”时说:“渔工水师,虽知而不能言。”他们既已熟知“石钟”之秘,更兼终年生活在水上,对上述夜景早已见惯,一定不至于“大恐”。为此“舟人”应该注释为“船上的人”。教材误注,直接导致学生误解,教师在授课时必须纠误,注释才能真正达到辅助学生理解课文的目的。
上述分析再次证明,中学语文教材虽然经过多次修改,教材中的注释简略、笼统含混、误注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对于整个语文教学的全局虽无决定性影响,但终究是心腹之患。为提升教学的有效性,教师担负着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在教学过程中,在充分尊重和依靠现行教材的基础上,对教材注释简略、笼统含混的,有必要进行补充、疏导,对教材中明显的错误,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纠正。反之,明知教材注释有误,为图省事而照本宣科,这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