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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减少、两扩大”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理念上的重要实践,提出“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罪行轻微、易于改造、社会危害性小的这一类特殊人群,依法减少刑罚适用,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化措施。”这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代表了刑罚发展的潮流和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