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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是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起诉采用国家追诉主义原则,由代表国家的检察官行使公诉权.然而,多种迹象表明,民国时期黔东南刑事检察的实效性不足.其原因主要包括政治混乱、司法腐败、交通困难及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探讨民国时期黔东南刑事检察实效性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对当前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